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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内容,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2017年06月29日 来源:

  (一)实施区域集中连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要选择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较充分、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扎实、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产量靠前的农业大县(区、市,以下简称试点县)作为实施区域。各省要以形成充分竞争、有序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为目标,不断巩固和扩大实施区域。试点县要集中支持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在整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避免撒胡椒面,引导小农户、专业大户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广泛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

  (二)突出支持薄弱环节。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等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为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且薄弱环节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支持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群众积极性不高的深耕深松、农作物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等环节,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工厂化育供苗、仓储烘干等环节,外部性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环节,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资源利用率。市场机制运作基本成熟的农作物普通耕种收等环节,不列入财政支持范围。

  (三)公平选择支持对象。试点县要公开规范择优选择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为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选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

  (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财政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防止干扰市场机制,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防止“政策垒大户”,试点县要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合理制定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规模上限。具体补助标准在上述原则范围内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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