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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需协调五种关系

2017年06月29日 来源:中国青年网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序推进,必须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土地流转要以提高农业生产率为前提,以最大限度促进农民安居乐业、农村和谐稳定和农业基础稳固为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需要处理好以下五种关系: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关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就是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因此,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也必须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全面落实好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之愿望、民之诉求、民之才智成为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决策、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流转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农民自愿,这是事关农民权利的根本问题,必须落到实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情况,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推进流转或强迫农民流转。凡是出现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行为,都应制止和纠正。要高度重视农民诉求。关注农民诉求、回应农民关切、解决农民问题,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要建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制度平台,让广大农民有机会与基层干部以及流入方等利益相关者进行理性、平等协商,达成各方认可、公平均衡、易于接受的结果;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村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映农民诉求、建言献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

  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土地的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全部所有,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和截留。农村土地流转是路径而不是目的,不能为了流转而流转,不能把土地流转简单化,更不能把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过程,演变成为大规模制造无地农民群体的农民被动挤出过程。推进土地流转,必须坚决守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村稳定“四条底线”,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深刻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发展现状,牢牢把握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度”,着力找准土地流转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共享土地流转后带来的“红利”,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流转土地收益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增长性,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

  现阶段保障粮食安全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第一要务,而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没有耕地作保障或者让耕地非粮化,粮食安全就成为一句空话。有效制止土地流转中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就要在研究出台农业政策时既要考虑保证粮食产量问题,又要考虑提高粮食生产效益问题,努力找到利益平衡点,实现既保证农民生产粮食、又保障农民增加收入的有效办法。一要尊重市场规律。适应市场变化,只要农民能够增收、农业能够增效,土地是否流转、如何流转,应由农户根据市场的变化来决定。二要加强顶层设计。通过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有关鼓励和支持优质粮食生产以及加工转化的政策等,多措并举提高粮食生产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粮食生产需要,研究设置土地流转底线,建立准入制度,规定经营主体流转耕地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工商企业禁止租赁经营耕地,守住耕地面积红线。

  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

  土地问题始终是“三农”工作的核心,推动土地流转必须站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高度统筹考虑,必须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统筹推进,对大规模的土地流转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凡是存在社会风险的土地流转一律不得强行推动。要把土地流转的选择权真正交给农民,由农民根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而不是行政命令式代替农民选择,不刮风、不搞一刀切,更不能人为地盲目求大、求快。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强化土地流转服务,推动土地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切实提高农民认知度和满意率。要建立和完善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等多元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做到及时掌握土地流转价格和流转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客观公正处理各方诉求和矛盾纠纷,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关系。

  一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调节机制和退出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主动放弃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的农户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管是什么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都不能直接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都不能迫使农民放弃承包地进城。二是加强政策引导。一方面研究制定有关加快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组织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另一方面研究制定支持稳定粮食生产的政策、限制流转土地用途和禁止流转土地撂荒行为的规定、鼓励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措施等。同时还要制定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引导农民将更多的土地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建立科学、公开、开放、透明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和指导机制。重点对不同土地进行分等定级、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土地流转的基准价格,建立切合当地实际的最低保护价制度,既要坚决防止一些地方恶意压低流转价格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又要注意遏制土地流转价格在利益驱动下无序攀升的现象。四是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努力构建一个统一、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纠纷仲裁、供求信息、政策咨询、中介服务、合同签订等服务。五是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广泛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增长机制,提高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水平,逐渐弱化并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和农地制度变革成本,消除流转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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