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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农村土地大户垄断?保障农民的利益?

2017年06月26日 来源:今日头条

  修订草案第18条增加一款:“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国家有关规定。”这就意味着工商资本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有利条件。对此,也要防止出现挤出效应,要注意保护弱势农民的利益。

  “要防止工商资本包括外资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农村掠夺土地,行兼并之实。”应规定更加严谨一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现在一些工商资本包括外资进入农村兼并农地的积极性很高,对这个要进行适当的限制。

  建议要有明确的保障农民权益的刚性条款,包括保障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及收益由农民享有的规定。

  修法中多予以考虑如何保护弱者的利益。修法可能会导致一些大户或者说一些强势的工商资本进来以后,绑架这些弱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容易被工商资本或大户控制。

  此外,为防止大户垄断,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现在法律对于合作社出资比例限制还不明确,对于合作社民主管理规定得还不是很细致。建议严格合作社出资的比例限制,在草案第19条‘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之后,增加‘出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另外,他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21条中将“附加表决权的比例从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降低为“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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