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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地新规放大招 农民权益保实处

2017年05月21日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更好地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程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健全征地矛盾化解机制,确保依法、高效、和谐征地。

  针对山东省近年来征地管理工作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意见》以有效解决群众诉求为重点,对现有征地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一是补充增加征地相关程序。对征地公告内容进行补充,要求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予以明确,要求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在土地征收前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协议视为征地清点、确认材料;对当前各地普遍实行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这一简便易行的做法予以规范,要求实行包干补偿的,应征得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公告;对涉及征地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按照“谁作为,谁应诉”的原则,对征地行为实体和程序的诉权进行了划分,明确了行政复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解决行政行为主体与行政应诉主体不对称问题,将行政复议化解融入征地全过程,实现行政争议化解重心下移。

  二是规范完善征地相关程序。对征地调查、清点、确认程序予以完善,提出对地上附着物清点、调查、确认过程中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记载说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引入公证程序。

  三是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至少5年调整一次,同时,可在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数额过程中引入协商议价、价格评估、价格认证,以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严格落实征地管理各项制度。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征地公告、公示材料的公开方式、公开途径及公开内容,明确所有征地信息必须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中予以公开;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职责,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

  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意见》依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家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内容,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山东省各地征地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实现征地程序合法、实体合规、工作到位、救济及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征地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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