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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2017年03月23日 来源:清远土地资源国土局

  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更好地达到“以用为先”的目的,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清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二、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闲置土地工作负总责。市直出让的土地,责任单位为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三、已供未用土地虽未达到认定闲置期限标准,也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期限提出开工建设进度计划。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合同,并为项目动工建设提供优效高质服务。

  四、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开、竣工期限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和承诺,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开、竣工协议。逾期不动工建设的,认定为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政府不能妥善解决,导致土地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闲置。

  五、闲置土地处理方式

  (一)因政府、政府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混合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开工建设的,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协议收回补偿按原取得土地价格加计利息(取得价格指政府一级市场出让价格,以本办法颁布实施日期为基准日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闲置土地且拖欠土地出让金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只退回受让人已缴出让金,不计利息。

  (三)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城乡规划,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征收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后也可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调整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城市公共设施使用。

  (四)农村集体留用地、拆迁安置用地闲置土地的处置。

  该类用地属政策性返拨,土地面积不大,但点多面广,社会影响大,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无能力开发建设和不具备开发建设资格,可不认定为自身原因闲置,准许办理出租、抵押、转让登记手续。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土部门办理延期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方式处置。

  (五)暂不认定闲置土地的情形。

  1.2007年7月前已建有建筑物,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正在使用的土地(包括原有建筑物已拆除,现状为空地的情形)。

  2.已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但没有报建手续,没有产权证,并正在使用的土地。

  3.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已建成并正在使用(临时建筑物已拆除或临时建筑有效期已超1年的除外)。

  六、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办理流程。为弥补城市功能不足,改善市民生活条件,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后,闲置土地可用于建设停车场、体育设施、游乐场所、公园绿地、肉菜市场或批发市场、不影响城市景观的简易商业或餐饮设施等城市公共设施。按城乡规划要求开发建成后经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的,视为处置到位,其收益可归使用权人。土地证载用途可不改变,其有效期为10至15年,期间不作为闲置土地。其具体操作流程为:

  (一)土地使用权人到规划部门提出办理申请,规划部门对整宗地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审定通知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包含建设工期、建设用途、用地面积、开发强度等内容)。

  (二)土地使用权人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通知书,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按程序报当地政府审批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合同》,就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年限、建设用途、开竣工时间、土地调整使用条件年限期满后的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合同》,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后,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土地使用权人将施工许可证书复印一份交回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市场监管网中录入已开工信息。

  (四)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成城市公共设施后,向规划、住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人自领取验收合格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一份交回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市场监管网中录入已竣工信息。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向住建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已按上述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二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百分之七十五的,可予办理抵押、继承、出租和名称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完成建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办理房地产权转让后,可申请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

  宗地在约定的使用期间内必须按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否则视为违约,按照原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违约金。

  七、政府拟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置。政府拟收回的闲置土地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出租和名称变更登记等手续。土地储备部门对拟收回土地的位置、使用权人、面积等信息要及时告知国土部门。

  八、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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