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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部土地整治办法施行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整治

2017年03月02日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史小辉通讯员石钖)“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挪用、截留和挤占土地整治财政资金,将追究相关责任……”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广西首次将土地整治办法列入地方立法。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土地整治应当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自治区实行土地整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支持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以增加地块面积、减少地块数量为目的的土地整治。

  广西已实施了1479个项目

  《办法》规范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要求非农业建设占用水田质量在八等以上、旱地质量在九等以上的,应当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利用,主要用于新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生产建设用地复垦、农用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城市绿化等。

  广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谢瑾瑜表示,土地整治是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破解土地供需矛盾、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管理,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据悉,自2001年以来,广西共立项实施了1479个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总规模88.06万公顷,总投资243.03亿元。得益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十二五”期间,广西共建成高标准农田93.35万公顷,项目区受益农民群众达1035万人。

  扰乱阻碍整治将会被追责

  《办法》规定已经实施土地整治的区域不得重复纳入。在资金管理方面,土地整治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要求土地整治资金管理应当依法实行预算、决算和绩效评价以及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制度,防止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和挤占。

  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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