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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017年01月24日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昨日公布。《意见》明确,已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严控建设占用耕地。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意见》提出,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严控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区域,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意见》要求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

  严禁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意见》提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特定情形下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

  《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则,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同时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两类情形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

  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

  经国务院批准后,有关省份按规定标准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补充耕地资金,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所需经费,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重点扶贫地区,将补充耕地指标对口向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调剂。

  对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追责

  《意见》还明确,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相应追究党政领导责任。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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