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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地方法规

2017年01月10日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本报讯(记者于洪光杨瑞雪)山东青岛是农业部确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市”。为了推进“示范市”建设,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近日,青岛市政府根据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借鉴外地经验,探索制定了全国第一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地方法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将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要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加、注重实效、政策扶持”,建立联席会议、督查考核和政策保障制度,设立培育专项资金;编制新型农民培育规划和计划,明确目标和责任,分类分层次落实培训计划。

  《办法》明确,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从业者,新型农民培育是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

  《办法》强调,要加强培训主体建设,健全以农广校和农民科技培训中心为依托、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育体系。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要报农业部门备案后实施,结合农业实践和农民特点,采取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等方式,提倡参与式和互动式培训。“四类”培训主体可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投标:一是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职业学校;二是农技推广机构和新型农业主体;三是农业园区和农业企业实训基地;四是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

  《办法》明确了“三类”培训对象:一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二是家庭承包经营劳动者、贫困家庭劳动者和新型农业主体从业者;三是村级农技员、农产品质管员、农药协管员、防疫协管员、农药经营人员、统防统治人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等。

  《办法》提出,要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新型农民认定,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新型农民应具备三类条件:一是土地经营规模达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二是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三是带领指导农民增收和就业中作用显著的人员。对于具有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资金、违法和不诚信生产经营、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予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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