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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上私建住房 村干部被追刑责二审辩称无罪

2016年11月25日 来源:青岛早报

  为解决村里的住房问题,即墨某村村委负责人刘某把主意打在了耕地上,2003年9月,刘某召集村两委成员参加会议,非法批准本村集体土地47.52亩用于建房。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案件。本案也成为今年6月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以来,审理的首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未经批准耕地上私建房屋

  公诉机关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村委、被告人村委负责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某作为村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任某村委负责人期间,于2003年9月,召集村两委成员参加、由村书记潘某主持的会议,决定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村委自行批准村民在本村村东南、村西等处建房,想要建房子的村民交纳6000元至18000元费用,非法批准本村集体土地47.52亩用于村民建房。后该村村民于2003年9月至2007年间,先后在交纳费用后建成房屋255处。被占用的土地种植条件已遭到破坏,无法恢复耕种。被告人刘某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任某村村委负责人,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任某某村村主任。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2月25日被抓获。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出具材料,证明上述被占用耕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

  村委负责人一审获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即墨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业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最终,即墨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即墨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审被告人辩称无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自己无罪。刘某认为,占用的农用地涉案建房中,有92户已经由有关村民按照宅基地审批的规定和程序履行了报批的手续。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及其占用土地进行了规划设计。其二,本案中被占用并建房的涉案土地有相当一部分撂荒多年,不具备种植条件。2003年9月至2007年该村占地建房期间,上诉人刘某在村里担任负责人、村主任职务,潘某任村书记,村中工作由潘某全面负责,潘某对村中事项具有决策权,按照刑法规定,潘某应该承担事件的全部责任,而刘某认为自己在本案占地建房事件中没有决定权,所起的作用不大,应当无罪。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记者樊蓉通讯员吕佼王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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