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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 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11月19日 来源:江门日报

  11月4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莉雅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吕女士:我与丈夫有一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批准于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二人共同于该房屋居住至今。但因近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我打算离婚,请问,该宅基地地上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蔡律师: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上述房屋是吕女士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建设的房屋,如夫妻双方无特殊财产约定,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生离婚纠纷时,能够主张进行财产分割。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并且,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因此,上述房屋仅限本村村民进行流转,若吕女士非本村村民,则无法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房屋判归男方,由男方向吕女士作适当经济补偿;若吕女士属于本村村民,则有可能与男方就该房屋进行分割,或者由吕女士取得房屋,而后向男方作出适当经济补偿。

  车辆保险过期未续期间发生车祸,车主是否应担责?

  王先生:我将车辆出借给朋友使用,朋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伤者将我和朋友告上法庭。我后来才知道,车辆保险过期未续保,请问该情况下,我是否应承担责任?

  蔡律师:据法律规定,车辆保险过期未续期间,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车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即不能因车主忘记续保而免去赔偿责任,王先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张先生:我是某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在一次工作中受伤。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何种赔偿责任?

  蔡律师: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张先生与用人单位不受劳动法约束,双方属一般民事雇佣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无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雇佣协议即可;另外,张先生因工作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是因为没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属于一般民事雇佣关系,受民事法律约束,张先生应向用人单位主张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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