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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更应规范“流转权”

2016年11月09日 来源:中国红河网

  近日,新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然而,发展现代农业有序进行土地流转无可厚非,但当下由于土地流转政策不健全,矛盾日益突出。“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现象普遍存在,一边是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难度较大,一边是一些地方“毁约弃耕”严重影响农民的土地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进程。

  当前土地流转存在诸多问题:不约定,有些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协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自发、无序、随意、分散;不规范,即使签订了合同,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上附作物处置、有关赔偿条款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则难以解决;不合法,有的流转合同,转出方多是村或村土地合作社,而有经营权的农民没有书面委托,造成流转双方主体资格不明确。

  笔者认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群众的利益无端被流失,其原因主要在于:土地流转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流转机制,流转过程不规范,土地流转的市场运作体系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流转层次不高、渠道不畅、秩序不好。违约诉讼成本高,农民难以承受。为此许多农民感到“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大量的农村土地纠纷案由法院受理后不作实体性裁决,而要求政府确权,农民往往不服裁决反复上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无结论,导致广大农民“一朝被欺骗,十年怕流转”。

  可见,要确保土地流转通畅,不让农民为土地流转“买单”,不仅要靠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还靠全社会共同携手。必须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流转合同,经村组代表大会同意,报国土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方可进行流转,不得私下交易,暗自操作。规范村委会的行为,防止侵占群众利益行为,村委会要尊重群众意愿,不得强迫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工作,乡镇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和指导,坚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上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土地流转的动态,加强对已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努力做好完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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