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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被判无效 买方诉赔获支持

2016年11月03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右江区10月31日讯(通讯员李婉婉张兰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集体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然而在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漠视法律的规定,将宅基地进行买卖,最终被法院认定买卖行为无效。而买方要求卖方返还购地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去年1月18日,陆某通过老乡陆某恩的介绍,与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某屯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该屯将其集体所有的一块宅基地转让给陆某作为永久性住宅,转让金额为102000元。之后,陆某向陆某恩总共支付了130000元,其中102000元由陆某恩转给村屯,余下的28000元由陆某恩自行留下。

  陆某在付清购地款后,于同年2月7日开始进行建房下地基,在下地基的过程中,百色市右江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认定陆某所购买的土地进行房屋建设,未经建设部门审批,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要求陆某应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退回所占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因此,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屯及第三人陆某恩退回购买土地款并赔偿其损失30000元。

  审理中,原告陆某申请对其建房地基进行评估,因无法交纳鉴定费,而放弃鉴定。

  本案涉案合同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属被告集体所有,集体的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其损失30000元的诉请,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的依据,但考虑到原告建房地基损失事实存在,为此,法院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建房地基损失10000元。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屯返还原告陆某购地款102000元并赔偿原告建房地基损失10000元;由第三人陆某恩返还原告购地款2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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