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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互换耕地 二十年后对簿公堂

2016年11月03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互换耕地二十余载一方反悔欲换回

  李某治、范某玉夫妇与李某林、李某花夫妇同为五华县横陂镇某村村民小组成员。1992年间,为便于耕种,李某治夫妇自愿将其分得的位于五华县横陂镇某村的面积约0.3亩水田交予李某林夫妇耕种,李某林夫妇则自愿将其分得的位于该村的面积约0.3亩的水田交予李某治夫妇耕种。此后二十余年中,双方均按照交换后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直到2015年初,李某治方认为双方交换土地的方式属于临时调耕而要求返还,李某林方则认为是互换而不同意返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该纠纷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李某治夫妇将李某林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调耕的土地。

  临时调耕还是互换?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治夫妇称,交换土地耕种之时我们就和李某林夫妇讲清楚,可以调耕,不能调断。双方交换土地的行为属于临时调耕,且1998年至2014年期间,我们时常向对方提出换回责任田,但对方说责任田已经调断,归他们家了。

  李某林夫妇称,一、双方互换责任田二十多年,二十年多年来双方耕种调换的水田均无人提出异议。二、李某治方是为了在其调换给我们的责任田上兴建房屋,才说双方之间的责任田互换只是调耕,没有调断。三、李某治方称1998年至2014年间常对我们提出换回责任田的要求,这纯属凭空乱说。四、2015年间,对方多次毁坏我们在互换土地上耕种的农作物。

  李某林夫妇向法院提交了村民小组长李某根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涉案水田从1992年至2014年一直由李某林方耕种使用,且在此期间一直无人提出异议,同时申请同村村民李某中等三人出庭作证,证明从1992年李某林方开始管理使用涉案水田至2014年间没有人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交换土地耕种行为属互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土地交换耕种的行为属于互换还是临时调耕。李某治方主张该交换耕种地的行为属于临时调耕,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李某林方向法院提供当地村民的证言,证言证实双方从1992年进行土地交换后的二十余年间均未发生争议,直至2015年初才发现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关于“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应当认定本案土地交换行为属于互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李某治方请求将双方已经互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双方均是五华县横陂镇某村村民小组成员,其互换责任田耕作的行为并未改变双方与集体经济组织间的承包经营关系。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互换耕作,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报发包方备案而无效。双方从1992年进行土地交换耕种已长达二十多年,也未改变土地的用途,原发包单位及当地村委会亦无异议。综上,双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为方便耕种管理互换土地的行为有效,五华法院一审依法驳回李某治夫妇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林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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