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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2016年09月22日 来源:大河网

  本报焦作讯沁阳市农民郭某某在没有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利用施工机械挖取大量土石方,造成大量林地被严重破坏。9月21日,记者从沁阳市法院获悉,该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1960年8月24日出生的郭某某,系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农民。2014年,郭某某以搞养殖场为名,让其儿子郭某与另一村民出面与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第十组、第十二组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位于山王庄村五松岭西北部的山地18亩。2014年11月份,郭某某在没有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整养殖场场地为名,擅自组织人员利用施工机械挖取大量土石方,并将挖取的土石出售给山王庄镇新店村的南水北调回填工程处,造成大量林地被严重破坏。

  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20.4975亩,原地表形态破坏严重、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条件完全失去,难以恢复。

  2014年12月初,郭某某在没有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多次到刘某某承包的林地内采挖矿坑及其周边的矿渣和土石,并将挖取的土石出售给山王庄镇新店村的南水北调回填工程处。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3.9311亩,原地表形态破坏严重、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条件完全失去,难以恢复。矿渣堆所在地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被矿渣掩盖,不具备植物生长条件。

  另据查明,因犯行贿罪,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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