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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16年09月09日 来源:法制周报

  本报讯(通讯员廖月安范衡兴)日前,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原、被告的的转让行为无效。

  2010年12月26日,原告陈某、周某、彭某与被告道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某乡某村五侯学校整体出售协议》,约定被告以50万元价格将其所属五侯学校(含教室两栋,土地3800平方米及围墙、厕所等附属设施)以及五侯学校东面、南面围墙至公路荒地出售给原告。被告时任村支书的胡某及19名村民代表和原告陈某、周某、彭某在合同上签名,被告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0年12月26日交付了20万元、12月28日交付了30万元给被告,因五侯学校的权属存在争议,被告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将学校以及相关土地交付原告。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某乡某村五侯学校整体出售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道县某乡某村五侯学校的权属存在争议,且合同中转让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因此,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为此,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乡某村五侯学校整体出售协议》无效。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50万元,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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