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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村住宅可置换商品房

2009年11月13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1月12日电(记者邓华宁)苏州市委市政府刚刚下发的《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明确农村住宅可置换商品房,并列出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措施等,以推动城乡之间土地要素的流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据国土部门统计,苏州市目前农村居民点用地为89.57万亩,以农业人口和农户计,人均和户均占地分别为0.34亩和0.90亩,农村建设用地的合理、科学、高效利用的潜力很大。   

    《实施意见》中规定,对置换农户的安置补偿可采用现房安置、货币补偿、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三种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出宅条件并已提交出宅申请的置换区 (拆旧区)内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申请的,可安排一套面积约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政策性补偿。

    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是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规划为依据,以将腾出的农村住宅用地复垦成耕地和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重点,农户自愿将农村住宅同商品房进行交换,由镇政府(街道办)统一安置到城镇规划区内落户。

    对要求现房安置的农户,采取“等价交换、差额结算”的置换方法,交换的成套商品房价格小于或大于农宅评估价格的,进行差额结算。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在对其原农村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应得的安置商品房补偿面积。对要求以原农村住宅全部或部分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的农户,原则上标准厂房面积应大于商品房面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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