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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超占林地堆放工业废渣被判刑

2016年08月31日 来源:荆门新闻网

  男子非法超占38.7亩林地堆放工业废渣,严重毁坏了林地植被。近日,这名男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今年54岁的吕某系钟祥人。2009年1月,吕某开了家化工公司,生产磷酸一铵。吕某将产生的工业废渣磷石膏堆放在胡集镇一块15亩的林地上,因产量增长,最终占用了53.7亩林地,超出38.7亩。堆放的磷石膏导致植被全部毁坏,难以恢复。

  2010年10月,吕某在胡集镇取得260亩林地50年使用权,并办理了林权登记。吕某后向林业部门申报,征用这260亩林地,但林业部门只批准了15亩,吕某也办了征占用林地手续。

  吕某辩称,其占用的林地是在自己的林权证范围内,由于征用的15亩林地无法满足企业生产需求,不得已才超占用林地。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一致认为,吕某违反土地法规,未经许可非法超面积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全部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吕某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吕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个人或企业如需征占用林地,需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个人或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范围内征占用林地,即使企业因生产需要继续征占用林地,也应当再次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征用。(记者朱琳通讯员方慕哲胡兵)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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