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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同样能繁荣市场

2016年08月30日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土地流转同样能繁荣市场

  ■南云楼

  一种资源进入市场,并不完全需要以所有权的形式出现,只要该资源的某种法律认可的属性能够被允许交易,同样能够起到繁荣市场的作用。

  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绝对不参与市场交易。这就使得,在市场化条件下,土地要素的功能没有实现,对经济发展而言当然是一种不小的损失。

  事实上,一种资源进入市场,并不完全需要以所有权的形式出现,只要该资源的某种法律认可的属性能够被允许交易,同样能够起到繁荣市场的作用。商品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权利总和的概念。依据这种理论,也可以认为,某项资源可能缺少某种权利,但只要拥有其他权利,同样可以成为商品。

  比如土地,虽然除了国家和集体之外谁也不拥有其所有权,但国家、集体、企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以其使用权进行交易。只要能做到这一步,即便所有权丝毫不做变更,同样可以繁荣市场、繁荣经济。如1987年深圳“土地拍卖第一槌”,就是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由此解决了深圳从小渔村发展成现代国际大都市的巨大的公共财政支持问题,并无可置疑地繁荣了市场。并且,这一创举很快在全国各地城市推广,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创设之一。

  深圳“土地拍卖第一槌”解决了城市国有土地进入市场的问题,但幅员更辽阔的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遗憾。为了维护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也为了维护农村基层稳定,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一直被视为禁区。虽然重庆率先试点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但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因为它只是为了保障城市发展空间所需而进行的一种土地置换。当然,目前有些地方在开始实验的农村土地质押贷款,更像是真正迈向市场化的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也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不利。农村集体土地的市场交易之所以被视为禁区,还是观念的问题,认为这将变更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减损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事实上,城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早已解决了这种政治担忧:农村集体土地同样可以只以使用权进入市场,所有权依然归集体。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像城市国有土地一样以使用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依照当前政策,农业集体用地的最高使用权年限(即土地最高承包年限)为30年,非农集体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年限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交易办法,则中国广大农村发展资金将很快赶上城市的脚步,不仅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也将极大地推动中国整体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而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丝毫未作变更。

  在另一个方面,市场主义者也不需要耿耿于怀于土地所有权未能交易。如上文所述,只要农村集体土地的其他权利束进入了市场,同样能够发挥土地资源的市场化要素作用,其产权依然在法律上成立。

  事实上,即便土地完全私有化的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个人或社会组织也不能完全自由处分自己的土地,比如根据规划,私有土地在法律层面被赋予了某种性质,土地所有人无权自行变更。私有土地的产权依然是一种权利束,仅仅是权利范围稍广一些而已。

  2015年末,我国政府出台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以及对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这当然还没有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舆论认为此举有望加快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的修改。或许,到那个时候,中国农村的集体土地也能够像城市国有土地一样以使用权进入市场,实现农村土地的市场要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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