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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设计让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2016年08月27日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一则“冀南农村土地流转‘毁约弃耕’现象调查”的新闻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表面上看,是种田不久的下乡资本盲目抬高土地流转地租造成了这种状况。实际上,是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来发展规模农业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及实践中跑偏所引发的一种现象。

  目前国内或国际其他经济体比较成功的土地改革经验,主要是能够有效激发农业实际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风险高,利润率低。如果有限的所得要在土地权益拥有者与土地实际经营者之间分配,并且分配不合理,容易压抑土地实际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成功的改革,有些是让土地实际经营者成为土地权益拥有者,独占生产利润;有些是通过制度设计,让分配的天平向土地实际经营者倾斜。

  目前的通过市场化流转土地经营权来发展规模农业的实践,农业生产利润要在土地承包权拥有者与土地经营权拥有者之间分配。由于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方基本是按年缴纳地租,而且是逐年向上浮动的,同样存在土地实际经营者生产所得的利润可能大半交了租金,自己所得有限的问题,影响生产积极性。早期流转了土地,谈到一个比较理想租金条件的经营者问题还不大。后期陆续进入的经营者,这个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此外,由于土地租金较高,种植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很难挣钱,一部分土地经营者倾向于将流转来的土地用来发展大棚蔬菜、水果以及观光农业。笔者在各地走访了不少以每亩每年1000元左右高额租金流转了大量土地的农业公司,其中有一些没有以粮食为主业的。反过来,这些公司拉高了地租,又会影响周边的粮食种植大户的生产经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业必须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义无需赘述。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在大力推动的同时,也强调土地所有制不可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必须保护,主要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规模农业。

  在这样的背景下,要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规模农业,只能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合理规范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分配,使土地实际经营者与土地承包权拥有者之间的权益保持动态平衡。

  首先,应当强调土地承包不仅有权益,也有义务,就是要种好用好土地,不能抛荒。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对闲置、荒芜耕地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视情况可征缴闲置费,甚至收回发包的耕地。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农村还是出现了土地抛荒现象,且相关处罚规定也未见得到落实。那么出台政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可让闲置抛荒土地的承包者感受到适当的压力,增大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供给,降低租金要价。

  其次,对非农资本下乡大规模流转土地的行为加强监管;对本村村民之间互相流转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应持鼓励态度。适度控制非农资本下乡,可减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需求,减少哄抬土地租金的现象。为保护农民利益,还可建立保证金制度,要求流转农民土地的农业经营主体缴纳一定年限(2-3年)的土地租金作为保证金,由政府部门监管,若出现“毁约弃耕”现象,在土地重新流转期间可保证农民租金收入不减少。

  再次,细分耕地性质。目前我国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对耕地和国家粮食安全的保护主要靠划定基本农田来实现。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仅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原来种植粮食的基本农田改种蔬菜等其他经济作物没有限制规定。由于种植蔬菜等作物收入远高于种植粮食,企业高价流转土地改种蔬菜等作物有利可图,如果不加以限制,将对靠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农业的粮食种植大户产生一定冲击。建议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耕地性质,对于适合种植粮食的耕地,禁止随意变更种植品种,降低企业高价流转土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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