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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2016年08月24日 来源:人民网 湖北频道

  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国家有关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农村土地流转指明了方向,特别是“三权分置”的重大创新,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打下了重要基础,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不足。

  1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土地流转是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正处于发育期,因而当前土地流转无论从流转规模、流转结构和流转质量上看,都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1.1流转规模不大

  土地流转规模的大小,反映出农业规模经营的程度。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率一般在30%左右,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如潜江2015年,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28万亩,土地流转率为39.4%。

  1.2流转结构不优

  在土地流转中,农户“一对一”零散流转的情况占比很大,即一个农户的土地流转给另一个农户,此种情况下往往都是一种被动的“甩包袱”的处理,见不到什么效益。而农户“多对一”的土地流转是规模流转,即多个农户甚至整组、整村农户的土地流转给一个农业企业或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提高产量或等级,既可节约成本,延长产业链,又能获取更大收益。目前,规模流转占比不高,导致土地流转的效益未能很好的突显。

  1.3流转质量不高

  有不少农户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私自流转土地现象十分普遍,流转土地全凭一句话或一张纸,致使镇、村对土地流转的真实情况难掌握,由此产生诸多矛盾纠纷。

  2当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分析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1传统思维束缚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几千年来中国的农民就是靠土地吃饭过日子,土地拿在自己手里每天看得见摸得着心里踏实。因而对土地流转不是很放心,担心流转的土地以后还能否收得回来,以后的政策会不会变。心存顾虑的农户不愿意参与土地流转。再者,部分基层干部没有新的农村发展思维,对土地流转不够重视,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与经营者之间的事情,与己无关,支持服务的力度不够。

  2.2流转收益不明显

  现在农村家庭年轻人外出打工或经商,老年人在家耕种土地已成为常态,但是随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老年人在家种地往往也能有较好的收益,因而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如潜江市普遍认同的1元/平方米的流转价格,农户自己耕种承包土地的收益比流转承包土地的收益每亩要多收入1000元左右。流转价格是一把双刃剑,过高的流转价格农户虽然愿意流出土地,但流入方算不过帐难以接受;过低的流转价格流入方高兴,但农户不愿意流转。因而土地流转的比较收益很大程度影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2.3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实力有待提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强,吸纳土地的能力就强,同时消化流出土地农户的劳力的能力也强。如华山公司和莱克集团是潜江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农户就很愿意把土地流转给这两家公司。但有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处于起步阶段,实力不够,吸纳能力有限,想要流转一定规模的土地就很困难。

  2.4流转服务体系不规范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一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特别是在乡镇和村一级没有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工作队伍,因而不能为农户土地流转提供专业指导和专业服务。

  2.5流转制度不健全

  当前,各地基本上都未能建立切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流转制度,包括流转条件、流转形式、流转双方权利义务、流转收益处置等,均没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方法,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规范的保障。

  3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3.1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推进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当下农村土地流转最基本的目标。

  一是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在县、乡两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增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职能。同时,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供需交易平台,实行政府培育市场,市场引导流转,畅通土地流转信息渠道,解决流转信息不对称、交易无场所问题,使那些农业劳动力转移进城农户和耕种有困难的家庭能够及时找到土地流转出路,让想扩大经营规模的种植大户、家庭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时找到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对象,促成土地流转。

  二是鼓励发展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壮大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主体,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使其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能力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还要有实力让利于民或向流转农户提供就业岗位。

  三是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模式。普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并不能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一般的大户、企业租种农户土地也难以有效保障流转双方实现互利共赢,只有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建立紧密的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利益联结机制,才能更有效的实现土地流转,突破当前农村经营面临的困境。如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龙岗村开展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出了“春晖模式”。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土地入股、农企联姻、键式经营、四方共赢”。即农户和村集体分别以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春晖米业公司以农机具等资产入股,共同组建龙岗土地股份合作社,建成优质水稻生产基地,生产的稻谷由公司收储、加工、销售,农民可得土地保底租金、股份分红、务工工资、惠农补贴四块收入。

  3.2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前提引导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本质上就是农民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土地流转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要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

  一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土地是否流转,流转面积的多少,价格的高低,流转期限的长短,流转方式的选择,都应尊重农民的意愿,由流转农户自己决定。

  二是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收益。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对土地流转期限较长的可建立价格调整机制,约定调整幅度。也可以谷物定价,货币结算。对土地流转后各种政策性补贴,土地征占补偿等应依法对农户予以保障。

  3.3以维护农村稳定为底线规范土地流转。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各项改革的关键和核心,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站在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科学考虑、稳妥推进。

  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管理,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防止土地流转纠纷矛盾的产生。

  二是科学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进程,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农民管理水平和农民可接受程度,不可人为设置流转规模指标,片面求快求大,从而减少土地流转的社会风险。

  三是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村有调解员、乡有调解室、县有仲裁庭”的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及时调处化解土地流转纠纷矛盾。(潜江市财政局姚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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