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法制时空 > 以案说法

离异后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属受案范围被驳回

2016年08月10日 来源:新浪司法

  1989年土地分产到户时,原告冯某的前夫杨某(已病故)为户主在白水县雷牙镇刘家卓村取得了水地3.61亩、渠西2.02亩、东梁1.85亩、村边0.86亩,共计8.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1989年7月19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分割。婚生子随原告冯某生活,2008年5月份冯某与子户籍迁入到白水县杜康镇张王庄村,在新居住地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杨某生前因身体原因生活不能自理,2003年经亲属说事,村组同意由本案被告杨某夫妇将户口从雷牙镇先进村迁至雷牙镇刘家卓村,照料杨某的生活,杨某将其户名下的全部土地交由二被告耕种至今;2006年6月二被告按农村习俗以养子名义对杨某履行了埋葬义务。2016年3月,冯某与儿子将杨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处分8.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农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登记在户主名下,其所分地时所有家庭成员均享有份额。原告冯某与杨某离婚前,以杨某为户主在白水县雷牙镇刘家卓村取得了8.3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二人离婚时未对其户内土地进行分割,原告冯某及儿子作为原户内成员,对杨某户内土地享有相应权益;杨某离婚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通过他人及村委会同意,由二被告按农村习俗以养子名义对杨某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杨某生前有权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由二被告耕种,但无权处分二原告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现二原告要求解除与二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其争议实质为户内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而因分户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可要求乡村及相关组织对杨某户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分割来完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冯某母子的诉讼请求。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