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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耕土地十六年 能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年06月23日 来源:南方日报

  代耕土地十六年,并代缴农业税,能否因此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代耕人并不因代耕行为而取得代耕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判决代耕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代耕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原权属人。代耕人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维持了清新区法院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回放

  原权属人与代耕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争

  1984年春,三坑镇枫坑村委会某村小组实行分田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告潘某家庭分得村里9.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潘某与村集体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也没有取得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次分田到户之后,潘某所在的村小组至今也没有再调整过土地,也没有重新分田。1996年,潘某由于家庭劳动力缺乏,将部分农田2.37亩转给本村村民陈某代为耕作,期间该2.37亩土地的农业税划入被告陈某家庭缴交的农业税范围,并由陈某缴交,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陈某也没有与村集体重新签订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2011年,原告潘某要求被告陈某返还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以原告及其家人户口已迁出该村,且原告已将土地交还集体由他人耕种为由拒绝返还。 

  另外,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原告潘某户籍于1986年5月2日从三坑镇该村迁入三坑镇社区居委会,之后于2005年9月又回迁至三坑镇该村。 

  由于要求被告陈某返还代耕地被拒,2011年,原告潘某作为申请人向清新区三坑镇维稳中心递交土地使用权属纠纷调处申请,请求政府对被申请人陈某等六人占用其8.42亩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进行处理。2013年7月3日,清新区三坑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意见,确定被申请人陈某等六人于2014年1月31日前清除代耕农田的地上农作物并归还给申请人潘某,其中包括被告陈某应向原告返还的代耕地2.37亩。

  法院审判

  代耕人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案中,原告虽未与发包方某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原告潘某及其家人于1984年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发包方某村小组证明以及三坑镇人民政府的调处意见证实,且被告对该事实并无异议,为此,对原告潘某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虽然原告于1996年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将涉案土地交由被告陈某代耕,并由被告陈某一直代为缴交农业税至今,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内,承包方自行将承包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耕作,第三人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的承租权或承包权。第三人以其长期耕作或缴纳农业税等为由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从原告及其家人所提交的户籍资料来看,原告及其家人并未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因此,原告及其家人取得的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因户籍迁移而达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村集体重新发包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今仍归原告潘某拥有,为此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代耕的2.3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原告潘某。被告陈某虽不服并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但案经二审,仍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农村土地流转失范问题比较普遍

  农业税改前,许多农民纷纷选择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劳动力不足以耕田种植,于是出现大量的田地抛荒,这样,土地“代耕”就出现了。后来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取消了农业税,甚至给予补贴以作奖励,加上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加快、土地增值等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纷纷要求代耕人交回土地,而代耕人又不愿意退还,由此引发的纠纷在近几年持续增多。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是按村民自行协商处置的方式操作,缺乏规范、监督和指导,失范问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多数“代耕”只有口头约定,即使有流转协议,也是条款不齐全,权利义务不明确,当事人大多私下协商,不到发包方进行备案,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由此引发纠纷。此类案件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应引起充分重视。地方乡镇政府应对此类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积极做好矛盾调处工作,消除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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