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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妇女维权案例提醒您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2016年06月22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昨日,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吴某某(女)、杨某甲(女)与杨某乙、李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在河北省妇女儿童维权案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十佳”,“杨某(男)与杜某(女)离婚纠纷案”“郭某(女)与石家庄某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劳动争议案”被评为优秀案例。

  案例一

  丈夫去世妻女耕地承包经营权遭侵

  吴某某、杨某甲是杨某丙的妻子和女儿,杨某乙、李某某是杨某丙的父母。2011年7月杨某丙因事故去世,1983年实行土地承包时,杨某乙、李某某一家以杨某乙为户主承包了某县某村村委会9.7亩土地。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杨某乙为户主承包的土地由于其子杨某丙结婚生子分为两户:杨某乙和杨某丙。杨某乙名下6.3亩、杨某丙名下3.4亩。杨某丙去世后,2012年10月,杨某乙、李某某等占用了杨某丙名下3.4亩承包地。杨某丙的妻子吴某某和女儿杨某甲认为杨某乙、李某某等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至法院。案件经基层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支持了吴某某、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家庭承包的内涵,即哪些人对争议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以及如何保护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法条上特别注重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农村在确定各个农户应承包的土地面积时,有时缺乏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本案中,第二轮承包重新订立了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取得新的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所以杨某丙家庭是争议的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杨某丙妻女因出嫁、出生应计入到杨某丙户内,杨某丙家庭户成员当然包括了吴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去世后,其妻女作为杨某丙的家庭成员,依然享有承包经营权。

  案例二

  女方怀孕查出乙肝男方多次提出离婚

  杨某与杜某(女)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杜某怀孕后被查出患有乙肝,两人因杜某的病情和是否生下孩子等问题发生分歧。杨某于2013年9月22日起诉离婚,当时杜某怀孕,杨某撤诉。2013年12月20日,杨某再次起诉离婚,诉讼期间,2014年2月6日杜某生一女,女儿尚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杨某撤诉。女儿杜某某满周岁后,杨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杨某与杜某离婚,女儿杜某某由杜某抚养,杨某一次性给付杜某子女抚养费31000元,杜某婚前个人财产归杜某所有。关于结婚前杨某给付杜某彩礼的问题,因两人结婚时间较长,且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故杨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法官观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杨某与杜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如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杨某与杜某的婚姻在结婚初期还是可以的,但是自杜某怀孕后,夫妻感情出现波折,起因均是杜某是否患有乙肝,该病情是否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等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孩子出生后,双方又因为抚养费问题发生分歧,剑拔弩张,视对方为仇敌,一度在庭审中发生言语冲突。本案中,杨某前两次起诉,均撤诉。因为,我国《婚姻法》第34条从保护妇女权益的理念出发,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离婚其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依法分割,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案例三

  出现流产先兆

  被解除劳动关系

  2008年5月8日郭某(女)与石家庄某食品加工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任店长职务。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配送中心为郭某缴纳了一定期间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郭某因怀孕后反应较大,有先兆流产症状,医院建议其休息。郭某向配送中心申请病假,配送中心未准予,亦未支付郭某病假期间工资,郭某未再上班。2010年4月20日配送中心以郭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郭某的劳动关系。配送中心自2010年5月起再未为郭某缴纳生育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为郭某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致使郭某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和享受生育津贴。本案首先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但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基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郭某与配送中心自2010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配送中心为郭某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应该补缴的费用,配送中心依照规定给付郭某经济补偿金、支付病假工资、赔偿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损失、生育津贴损失等。一审判决后,配送中心不服,诉至市中院。二审进行了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配送中心给付郭某20000元,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按原判决全部内容执行。

  法官观点:《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有特殊的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行使自己的用工权,侵犯女职工的病假权利,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本案中,首先确定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郭某因怀孕后有先兆流产症状,向配送中心申请病假,配送中心未准予,侵犯了女职工享有病假的权利,后以郭某不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与其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其次要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郭某享有病假的待遇,应有病假工资。2010年12月20日郭某以配送中心为被申请人,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及补缴社会保险等各项申诉请求,所以应以2010年12月20日为准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再者,因配送中心未为郭某缴纳生育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为郭某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致使郭某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和享受生育津贴,配送中心应赔偿郭某生育期间医疗费定额补贴损失和生育津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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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法》3月1日实施

  多部门构建反家暴综合网络

  3月1日是我省第17个三八妇女维权周第一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的日子。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情况。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为了保护未婚同居、“离婚不离家”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执行。

  作为全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反家庭暴力法》不但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法律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报告制度,还创设了公安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丰富了反家暴法律手段,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万千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多年来,全省各级妇联开展了大量工作,推动我省于2004年以条例形式颁布实施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实现了反家暴工作“有法可依”的重大突破。《条例》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合理界定,对国家立法极具借鉴意义,为《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提供了立法经验,为全国立法做出了特殊贡献。

  为配合《反家庭暴力法》的审议通过和正式实施,省妇联在12338省级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增开了反家暴宣传专线,借助官网、微信、微博等网上平台策划的有奖问答活动已于近日正式启动,借助“妇女之家”等实体阵地广泛发放《反家庭暴力法》宣传画册、学习光盘等宣传资料,借助新闻媒体开设反家暴法宣传专栏、制作反家暴公益广告、启动微信平台关注、转发集赞活动、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反家暴法”主题宣传活动,动员全民参与。

  为有效破解公权力介入家暴难的问题,省妇联与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配合,构建反家暴综合网络。公安部门建立了省、市、县三级110家暴报警中心137个,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家暴伤情鉴定中心110个,妇女维权合议庭197个,民政部门建立各种形式的妇女儿童家暴保护中心(庇护所)153家,既为全国“反家暴法”积累了可操作的实践经验,也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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