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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融资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6年06月20日 来源:金融时报

  “林地确了权、林权颁了证,而林权抵押贷款却更难了?”当前,针对部分地区林农产生的新困惑,笔者调查发现,导致林权融资风险不断升高,出现林企和林农贷款逾期,让银行停办林权融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林权资产不能有效流转。国家推动集体林权加快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其初衷就是通过这项改革,让农民真正成为集体林地的主人、承包林产的法人,从而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使农民获得的林权从资产变成资本。然而,由于林权流转市场发育不健全、强林惠林的政策不完善、申请林权变更手续繁多且时间长(含公告期,一般3个月)。在法律层面,我国《森林法》、《物权法》等对林权抵押仅有原则性要求,缺少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加之林权资产本身因生产周期长、见效益慢,目前不能实现有效流转等多重因素,从而降低了林产抵押和担保功能。

  二是林权资产缺乏权威评估。林权融资的额度是依据林权资产价值进行的,在实践操作上,林权抵押往往由评估公司、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共同进行资产评估。但是,目前在县域普遍缺乏具备林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师,评估公司内部管理也缺乏规范和监督,评估行为存在随意性。同时,评估结果还往往受到林业主管部门所谓“专业”意见的影响。甚至有的评估机构为了达到高估林权价值的目的,对林权评估不以当前价值为依据,而是以林地承包期末预计价值进行评估。由于其专业性强,信贷调查人员也多因缺少林权评估知识和林权交易经验,不能准确把握林权抵押评估的价值,加之被评估的山林大多在偏远山区交通不便,仅凭目测核实难以做到准确。在出现的逾期中,就有多起因抵押林产被高估,造成处置抵押物难以全额覆盖贷款本息。

  三是抵押林产不能及时变现。金融机构在林权抵押的处置上面临许多困难,一旦林权融资出现违约或逾期,银行采取的方法仅限于将林权流转变现或将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不健全,贷款银行如想实现抵押林产流转面临很多困难,而砍伐林木出售变现则困难更多。《森林法》对采伐林木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可见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无论司法机关还是放贷的银行机构都无权将抵押的林产处置变现。这些法律规定既影响到林权的流转,也增加了银行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四是抵押林权资产不易管理。目前,在县域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还没有建立起林权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等为一体的综合电子网络信息系统,放贷银行很难及时、准确地对抵押林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管控。一方面由于林木抵押物的特殊性,受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影响较大,被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高,一旦发生这些问题,往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非常大,可能造成银行对抵押物的失控;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保障机制不完善,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公司少、品种单一,且仅限于火灾,未包含水灾、病虫害、人为盗伐等其它灾害损失。同时与其它农业政策性保险相比,保险费率也高出许多。

  目前要摆脱林权融资困境,关键是要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这个主题上做文章,要在放活林产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上下工夫,使林权能够方便流转、容易抵押、可以担保,让农民真正将林权从资产变为资本。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一是加大监管保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林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做到“流不流转农民管、转多转少市场管、规不规范政府管”的要求,加快构建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体系,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要建立和不断完善林产企业流转林权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对违法流转导致农民的林权流转收益受损等问题要依法查处,对因林权流转引发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要依法调解和仲裁。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和监督制度,进一步下放审批权,把农民最关心的林权流转、林产处置、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问题向老百姓讲清说明,并赋予老百姓更多、更方便的权力,使之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二是强化服务促流转。要按照“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场所”三级联动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网络和互联互通的集体林权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林权流转信息网络化管理。要不断加大林权流转服务,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市场信息、价格咨询、资产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及时发布林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并加强动态管理。地方政府要积极推动构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林权评估价值科学、公正、真实,解决评估难、评估贵问题。要不断完善林业交易市场,活跃林产品实物交易,促进林权流转,确保抵押林能够及时流转变现。

  三是积极防控风险。要加快完善林权抵押担保,积极探索林权贷款担保模式。建立林农贷款联保制度,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可相互担保,可采取“林权+合作社+公司+农户”四位一体的担保模式。对生产规模较大的涉林企业也可采取“林权+其他资产”组合担保等方式。银行要加强贷款检查,时刻关注抵押林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受到侵害。在贷款出现风险、需要处置抵押林木时,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砍伐指标。要严厉打击偷伐、盗伐、私下交易等破坏侵占林权行为,对林权已作贷款抵押的“自盗”行为要加大打击和处罚。要注重森林资产保险产品的创新,可将林产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一并给予财政贴息,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四是提升“银林”合作。解决林权融资难,保持银行金融机构与林业产业的紧密合作至关重要。目前双方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国家的一些惠林政策得不到很好落实,甚至有些政策林农和企业根本就不知道或不清楚;要将林权抵押贷款与提升林业供给侧水平紧密结合,把支持县域林下经济产品创新与林产品深加工作为重点,加强银林合作;林业主管部门要重视对抵押林权的日常监督,保障银行抵押森林资产的安全,优先批准银行林权抵押林木的采伐变现;要不断拓宽金融与林业合作的范围,深化对涉林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培育,提升其信用水平,为银林深度合作创造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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