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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不自由 外村人买房判无效

2016年06月20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原标题:宅基地买卖不自由外村人买房判无效)

  住了大半辈子山村的马某,在子女的提议下,到距县城最近的镇里买了房子,改善了住宿条件。没想到,住了不到三个月,马某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吃了官司。日前,该案经两审终审,法院依法判决马某与卖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周新系歙县桂林镇桂林村村民。1992年1月,歙县土地管理局批准了周新的建设用地申请,同意其使用面积0.125亩的土地用于建房。审批的土地中,包含了周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地名“门前”的水田0.72亩的一部分。但周新并未使用该土地建房。2005年,周新的胞弟周胜建猪栏,该猪栏占用了周新所审批的部分土地。2015年6月11日,周胜以2088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连同该猪栏卖给了外村人马某。房屋交付使用后,周新提出异议。协商无果后,周新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胜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猪栏买卖条款无效。

  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买卖合同无效。马某系该县溪头镇竦坑村人,并非桂林镇桂林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与周胜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周新主张该买卖合同中的猪栏买卖条款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周新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胜不服,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性,即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保障范围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基于“房地一致原则”,宅基地所建房屋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周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该院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叶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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