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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2016年06月19日 来源:河北日报

  □刘书全

  当前在加快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发展进程中,各地普遍面临着土地供给不足难题。但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农村宅基地废弃、闲置现象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农村居民选择到城镇务工或安家落户。农民进城务工或举迁到城镇生活后,原来的房屋就处于无人居住状态。农村居民传统观念的影响,也造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率低下,闲置的宅基地很难收归集体,无法进行重新分配或复垦,闲置地难以盘活。同时,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农村宅基地无法合理流动。

  建议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政府可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等收益中,按其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奖励或补偿。奖励方式可分为一次性货币补偿或养老生活补助。

  设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直接收购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和进城后农民退出的房屋,综合考虑成本因素后,进行分类处置。具备较好居住条件的,可以出售给集体组织内急需房屋居住的居民;具备复垦条件的,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交由当地村民小组复垦。土地复垦后,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置换出来的土地指标用于重大基础设施或产业项目建设。

  依法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一方面由政府牵头予以实施,统筹解决机制创新、资金筹集、房屋拆除、土地收储、使用权流转等问题,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统筹兼顾,规范操作。农村闲置宅基地涉及农村居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兼顾左右、协调各方,最大化消除阻力,防止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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