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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多少是协商确定还是政府定?

2016年06月14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问:《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此处“安置补助费”是指要占用村民住房需进行搬迁才有,还是指只要占用了耕地就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此处所指耕地的年均产值由政府规定,还是由双方协商而定?如果政府提出的补偿符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但村民却不同意,认为政府补偿太少,政府是否有权对该耕地进行强制征收?

  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征收耕地应当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给予安置补助。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等文件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以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来确定。

  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之前,征收耕地经依法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具体补偿标准和有关事项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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