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滕州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5月31日 来源:滕州日报

  第一条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中央1号文件)及《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地经营和林权流转调查摸底及经营权流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是指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按照流转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并向受让方核发《滕州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行政行为。《滕州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样式由滕州市林业局制定。

   

  第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地经营、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四条 滕州市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机关,林业局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公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全部或部分权能,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给他人。

   

  第六条 根据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受让方向林业局提出发证申请。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每宗地单位面积原则上需达到20亩(含)以上。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但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统一使用《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规范文本。

   

  第九条 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需经林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

   

  第十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须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标、竞价方式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由林地所有权人在林地所有权人和林地坐落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发证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林业局。林业局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30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

   

  第十二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勘验;

   

  (四)公示;

   

  (五)审核;

   

  (六)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等现场勘验报告;

   

  (六)申请发证林地公示情况证明;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林业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流转双方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林业局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申请,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一)依照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林权证》登记的;

   

  (二)林地承包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的;

   

  (五)林权已抵押的;

   

  (六)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不予发证的申请,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

   

  第十九条 林地经营权发生变更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林业局提出变更申请。若权利人未申请变更,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在林地经营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到林业局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变更或者注销时,除需要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林地经营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申请变更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需征得林地所有人和原林地承包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林业局会同不动产登记局在出让方林权证上注记该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信息,并对原林权证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权限进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得随意变更、涂改、标注,未经发证机关盖章认可的,任何涂改、标注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 发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错、漏记载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林业局申请更正或补办。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发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证。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林业局报请市政府进行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发证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发证行为不服,或者认为林业局未依法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