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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可兼营休闲观光服务

2013年07月10日 来源:华商晨报

  我省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办法出台全省已登记家庭农场361户

  晨报讯(记者赵威)今后,在我省申办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将有据可依。

  为支持鼓励家庭农场发展,7月8日,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注册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家庭农场实行注册自愿原则

  《意见》指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名称中含有“合伙”字样的家庭农场应当办理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家庭农场应当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来自省工商局的统计数据,截至6月底,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已登记家庭农场361户,已登记的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达到14.6万亩。

  除农业种植可兼营休闲观光服务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采取家庭经营形式;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分别属于两个以上不同家庭且合伙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是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以及蔬菜、水果、园艺等经济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养殖业为主要经营项目,或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等。

  稻谷种植承包期超五年,土地经营规模应达100亩以上

  根据《意见》要求,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根据其从事的具体经营项目,应分别具有相应的土地规模。如:从事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规模应达到1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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