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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建设

2013年05月01日 来源:重庆日报

  观点提要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

  家庭农场,是一些欧美国家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

  当前,要厘清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庭农场的科学定义,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要加紧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为家庭农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要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要加强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的培育,为家庭农场的成长提供良好的人力支撑。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着力培养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央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家庭农场的概念及特点

  家庭农场的概念最初起源于一些欧美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农民通常在自有土地(或同时租入部分土地)生产经营,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他们将这种生产单位称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已成为一些欧美国家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近几年来,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发展,我国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陆续出现了不少家庭农场,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为一种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既坚持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小农土地碎片化、经营低效化的不足,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它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引导农业走向市场化、现代化的必经途径。

  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目前理论界和涉农管理部门尚在探讨之中。笔者认为,所谓家庭农场,就是以家庭成员作为主要的生产者、经营者,从事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主要特点:一是适度规模。鉴于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土地资源比较紧缺等国情,从总体上看,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不可能很大,只能是适度规模(这有别于欧美有些动辄成千甚至上万公顷的大农场)。这种适度规模的经营,既克服了土地碎片化模式效益低下的问题,又能避免土地规模过大而引发的管理成本增加等弊端,对农场的顺利运营是有裨益的。当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何谓“适度”也不是“一刀切”的,应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二是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主要靠家庭成员来完成。如农户夫妻二人加上子女甚至加上一些亲戚,当然也可在适当时外聘一些人员;同时,也要聘请农业服务体系为其进行专业化服务(如机械化耕地、播种、收割等)。如果家庭成员不参加生产经营,就不成其为“家庭”农场了。三是集约化经营。这是家庭农场与传统农户最显著的区别。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合理利用现代科技和现代管理经验从事生产经营。四是家庭农场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这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最显著的区别。就重庆而言,其地形多山地和丘陵,土地产出相对较低,土地出租费用不高;且外出打工的农民较多,土地流转的数量空间较大,这些特殊的市情使重庆比较容易、也特别适合建立家庭农场这种经营形式。

  培育建设家庭农场应注意解决的问题

  家庭农场虽是一种充满生机活力的经营主体,但目前尚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至今对“家庭农场”还没有准确、统一的界定;又如,家庭农场的健康成长,需要一系列优惠政策来加以扶持,而这样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再如,建立家庭农场的前提是依法流转、聚集一定规模的土地,而目前土地流转还存在诸多不畅的因素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家庭农场的健康成长和更快发展。

  一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研究界定,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

  对于什么是家庭农场,目前各界的看法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有的人把“开心农场”(农民把土地出租给城市人,由后者种出果蔬自己食用)当做家庭农场;有的把“农家乐”式的休闲农业与家庭农场混为一谈;有的农场不由家庭成员来经营,甚或从事非农产业,却自称家庭农场,如此等等。家庭农场的界定含糊不清,必然使它的登记注册制度难于得到规范的建立与执行。因此,应当加强对家庭农场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厘清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庭农场的科学定义,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注册办法,使之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二要加紧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为家庭农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任何新生事物的培育发展,都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优惠的扶持政策。但由于界定、登记注册等问题所致,目前对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进展得还比较迟缓。所以,应当在加强研究界定基础上,抓紧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明确家庭农场可以优先承担的涉农建设项目,等等。前一段时间,一些地方的家庭农场就是因为没有及时得到政府在融资、贷款、补贴、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在运营上出现了种种困难,有的甚至严重亏损以致难以继续运营下去。

  三要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建立家庭农场的首要条件,是要由农户聚集、掌握适当规模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否则一切事情便无从谈起。这从一些农场主的担忧中也可得到印证:有的农场主从其他农户手中流转来的土地使用权,仅仅靠的是口头的承诺而无正式的合同,一旦经营效益趋好,原有承包户随时可以要求收回他们的土地使用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机制不规范、不畅通,农场扩大土地规模比较困难等。因此,建立规范、流畅的土地流转机制是培育家庭农场的前提和基础。中央决定,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们要以贯彻中央决定为契机,认真落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理清农户的家底,明晰农用地产权,为土地流转打下良好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在规范流转合同、规范准入审核、规范过程监管等方面下工夫,保护好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严格审核大规模吸纳土地的非农主体的准入,防止农地的“非农化”现象。此外,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契约意识、守信意识,为农场主放手投资、安心经营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要加强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的培育,为家庭农场的成长提供良好的人力支撑。

  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计划,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开办家庭农场。如安徽天长市、上海松江区、湖北武汉市等地就曾多次举办家庭农场主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实用技术、粮食蔬菜高产优质栽培、简易农业机械操作与维修知识、各级政府的支农政策和农业法律法规等。上海松江区还实施家庭农场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培训、考核合格者发放中高级证书,使家庭农场主持证上岗。通过以上措施,提高农场主的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使家庭农场得到健康发展。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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