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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农来闽承包农村土地可享受福建居民同等待遇

2009年05月31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5月25日电(王勋)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3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后,该省出台的第一部涉台地方法规。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胞,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应优惠政策。同时,台胞还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在农业保险、救济救助方面,也与本省居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作为闽台农业合作的生产要素,土地、林地、海域对促进双方合作具有重要作用。对此,《条例》作了具体规定,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使用其它农村集体土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在地政府在农民自愿和维护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入股与台胞合作从事农业开发。另外,闽台农业合作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可以依法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 

    为了提升闽台农业合作的层次,扩大合作领域和交流范围,《条例》中规定鼓励从事的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良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推广,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高新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新型农用工业,农产品物流业,休闲农业等领域,从事这些合作项目的,可享受国家和福建省相应的扶持政策。 

    《条例》中还规定,台胞可以单独或者与企业、教学科研机构等组织合资、合作在福建设立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机构。台胞可以依托所在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农业科研项目。此外,台胞还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台胞还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此外,《条例》还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同时还鼓励金融机构在闽台农业合作集中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台胞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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