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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对农村城镇化的影响分析

2008年12月30日 来源:资源网

    农村城镇化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战略对策,对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提高我国城镇化总体水平、解决“三农”问题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农村城镇化在改革开放以来,速度发展较快、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地域差异明显,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城镇化道路;同时在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城镇化滞后于非农化、城镇产业支撑少、职能结构趋同、吸纳劳动力人口能力弱等等。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无论是对于其发展的动力机制,总体特征以及出现的问题的分析,都可以看出当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制约着农村城镇化的发展。

    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农业产业化是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基础保障

    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及其本质特征体现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和现代化[1]。农业的发展进步为农村城镇化提供了所需的大量资金、劳动力、农产品及作为工业初级原料的农产品等重要生产要素。同时,农业的产业化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为农村城镇化提供了持续的充足的农产品和工业原料,为农村城镇化的工业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因而,没有农业的发展,农村城镇化将失去持续发展的保障和基础,而且农业产业化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城镇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城镇的基本功能是作为经济腹地商品的集散地,农村城镇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要受到农村地区农业发展的速度、规模和性质的制约。从性质上看,农业可以分为自给自足性农业和商品性农业两种类型。前者是一种封闭式农业,它不存在对产品交换的要求,也没有对交换场所的要求,因而就不存在城镇形成的基本功用。而商品性农业以商品交换为特点,其形成和发展需要一系列为农产品交换提供服务的软硬件,而小城镇正是这些中间服务系统存在和运行的重要载体[2] (p121)。

    (二)农村工业化是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前进动力

    1.工业化是城镇化的根本动力

    工业是一种集聚的活动,这种集聚效应引起人口和生产要素随着工业的发展而相对集中,当人口、生产要素以及经济活动在一个地理位置上的集中达到一定规模时,就会形成城镇。而随着工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企业的集中,又创造了对金融、交通、信息、旅店、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产业的需求,从而带动城镇第三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引致了城镇化。农村工业化意味着现有农村社区的经济结构由以农业为主向以工业为主转变,同时也意味着工业规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集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城镇化的发展。

    2. 以乡镇企业为载体的农村工业

    基于我国特殊的背景和国情,乡镇企业在我国农村工业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乡镇企业是由农民开办的企业,它包括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开办的企业、部分农民联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民个人办的个体或私营企业以及以农民为主有各种所有制经济联合经营的企业的总称。乡镇企业的产生,改变了我国工业化的格局,即由单一的城市工业化模式演变成为城市工业化与农村工业化二元并存双轨并进的模式。这说明,农村工业化发展与农村城镇化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乡镇企业与农村城镇化的关系。

    (三)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是农村城镇化的内在机制和外在表现

    人口流动特别是乡村——城镇人口迁移是城镇化发展的内在机制。乡村人口大量流向城镇增加了城镇劳动力的来源和商品的市场需求,能够满足城镇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与此同时,大量的人口流入城镇会给城镇的基础设施带来压力,进一步刺激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促进农村城镇化的发展。

    此外,乡村——城镇人口流动也是农村城镇化的实现机制。农村城镇化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过程,不仅包括人口的城镇化、产业的城镇化、还包括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其他方面的城镇化。城镇人口的增加无疑会体现出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而乡村人口流向城镇,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城镇则会带来城镇人口的增加。因此,农村人口的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镇流动推动着农村城镇化的进程。{Npage}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于农村城镇化的影响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户则通过承包机制来享有部分使用权,这一制度安排曾经极大地提高了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和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然而随着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这一过去曾给农村社会带来突破性发展的制度安排却制约着农村现代化、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一)农村土地经营的细化制约着农村产业化的发展

    农业产业化综合体现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农业的市场化要求农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除了满足农民自身需要外还要有较多的剩余。农业社会化则要求农业产业转变为互相联系的社会生产过程;农业集约化及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面转变;农业现代化则是在农业生产逐步实现工业化、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不断发展的过程。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率有了极大的提高,主要表现为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农产品产量有了更多的剩余,且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行业有了短暂的发展,这虽然基本上满足了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但却是一种处于被动的满足,且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农民对于剩余农产品的处置问题,碍于市场信息的闭塞,许多剩余农产品往往都堆放在自家仓库里。同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因为受缚于土地的约束,也只是表现为一种季节性的、非稳定的流动。

    农村社会化的实施是农业一体化经营的社会生产过程。完善发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村社会化的基础,可以有效地架起小农户和大市场的桥梁。但由于我国土地经营的碎化、农业人口数量大、农业经济基础薄弱,导致这一体系的建设往往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除在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类似的服务体系已建立外,中西部地区都尚未建立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类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以农村集体组织的强大经济实力为基础,但在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还未完全开展开来,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收入很低,影响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农业集约化要求农业走向规模经营和专业化,以形成较高的经济效益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但是当前的农业经营状况却是恰恰相反的。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农业家庭作业方式,土地的承包到户与农地流转的不畅通严重影响了规模经营的发展,外出务工的撂荒现象与种田能手和承包大户对于耕种农田的需求更加体现了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不合理。

    (二)土地的低成本阻碍着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制约着农村非农化的进程

    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它是推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是农村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起点。以乡镇企业为基础的农村工业使广大乡村就业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为农村城镇化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城镇化过程中城镇规模的扩大和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

    在过去的20多年中,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改变了中国劳动力的就业结构和工业企业的规模结构,改变了我国农村的产业结构,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乡镇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在乡镇企业的诸多问题中,乡镇企业的集聚效应的缺乏表现的尤为明显。

    据1992年调查,在我国2097万家乡镇企业中,有1900多万家分散在自然村,占92%,7%的企业设在建制镇,还有1%的企业建在城镇[3] (p247)。这种遍地开花、分散的布局非但没能快速地推动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反而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阻碍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的分散布局固然有很多因素,但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显得尤为突出。乡镇企业的前身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社办企业、村办企业和组办企业以及当时少量的个体企业。其社区性质十分明显,在企业建立之初,土地是自用的性质,企业用地不用掏钱。这曾给乡镇企业产品的低成本运营带来了极大的作用,也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和繁荣,只要企业不迁出原地,企业的性质仍然为集体所有或由集体直接经营,土地的低成本使用将长期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城镇的聚集效应再强,区位条件再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也难以拉动企业向城镇迁移。因为在城镇布局生产,就意味着得付出比农村高出很多的用地成本。与此同时,在当前的土地秩序混乱的情况下,国家为了保障产权利益的收益,加强了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控制,严格限制农村土地入市流转,否则须经过国家征收或征用转为国有化后再予以流转。这无疑加大了土地流转的成本,为乡镇企业从农村迁入城镇提出了很高的资金门槛,使乡镇企业在资金收入不多的情况下面对城镇化效应的吸引力却而止步,阻碍着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影响着新环境下的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三)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可能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乡村——城镇人口流动是农村城镇化的内在机制和外在表现。自80年代末期出现的大规模的农民工进城运动虽然表现为农村劳动力的城镇转移,但深入研究发现,这种转移具有暂时性、不稳定性和不彻底性,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只是解决就业问题,而非长期定居在城镇,影响他们在城镇落户的因素表面上看是城镇高昂的生活成本,实质上却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束缚。

    根据托达罗二元结构下的人口转移理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关键取决于迁移人口在迁移过程中的预期收益和转移成本。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向城镇转移的预期收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城镇相对于农村较高的工资水平、城镇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舒适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长期发展条件等;而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的成本制约包括:农村现有收益和福利水平的损失以及一定的制度安排的丧失 [4]。

    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农民作为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将消失。这种情况下的成本损失为:首先是失去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其次,则是失去了作为集体成员的集体收益分成。集体收益主要是指农地征用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转让所得收益,特别是在城郊地区,每年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是十分巨大的,这就大大地提高了收益的可能性。若农民在集体之中,则可以享受到这种收益,若已经迁移到城镇,便失去了获得这种收益的机会。因而,在农民看到了巨大的农地收益以及当前条件下农地的保障功能日益显化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都是不愿主动迁移出去的。

    在迁移成本方面,农民迁移将面临着巨大的损失,而在迁移的预期收益上随着近年来国家政策的逐渐变化也打了折扣。近些年来,我国城镇化户籍制度的改革,在降低农民进入城镇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城镇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原来城镇居民在住房、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将逐渐取消,而这意味预期收益对于农民的吸引也降低了。

    综观上述分析,从预期收益与迁移流动成本的对比可以看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比较利益并非像预期的很明显,产生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粘滞效应。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对于农民向城镇迁移的束缚,特别是农村土地的收益和保障功能增强了农民对于农业和土地的依附感,降低农民非农就业的稳定性和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转移。{Npage}

    三加快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促使土地要素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的正常化

    (一)明晰产权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合理界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权利范围

    农地产权主体间的定位模糊不清,权责利范围的不明确及不对称使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农地收益分配不均,严重影响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及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对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的不稳定也影响着农户对于土地的长期投资的积极性,造成了土地产权效率的非最优化。这就要求在现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予以完善,明晰各权利之间的关系,对于使用权、经营权等派生权能及其与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明晰规定,做到权责利的统一与规范。

    (二)改善市场环境,健全乡镇企业用地市场

    乡镇企业的早期发展是在农村资金要素相对稀缺而劳动资源绝对过剩的条件下,以过剩的劳动力和低廉的土地作为替代资本投入的方式为基础的。而布局分散、没有聚集效益的乡镇企业是由于土地使用市场的不健全所带来的。明晰企业产权和农村集体之间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乡镇企业。充分体现土地要素的资产价值,使乡镇企业的用地按照市场秩序来运作,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促使乡镇企业集聚和产业结构合理,从而推进农村工业化的发展。

    (三)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流转的相关制度的安排,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农村土地合理流转是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根本要求,其基本要求就是要保证各产权关系清晰,产权主体明确。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以后,土地经营的碎化,农业投资能力低以及农户离乡不离土抛荒现象的出现,造成了农业生产率的增长难以为继。有些不愿耕作而还未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却又无法割舍土地带来的收益脱离乡村,进入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村——城镇人口的流动。

    而建立良好的流转制度安排,需要完善与其有密切相关的一些基本制度。首先,须建立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价值评价制度,以及为流转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促使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化、公平化。其次,完善农村社会化保障体系,将土地的经济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剥离开,使嫁接在土地上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弱化,从而推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四)针对有条件的部分地区开展政策引导,实施土地置换,推动城镇化

    在一定的政策环境下,有秩序地将农村中的农户引导迁移至城镇或城镇周围,并做好布局规划,安置好补偿机制工作,使农户离乡不离土,成为定居在城镇中的农民,一方面可以提高城镇人口密度,另一方面可以拉动城镇消费,促进城镇第三产业发展,推动城镇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采用一定的土地置换机制,将农户在村庄中的原宅基地置换出来,予以复垦整理,增加耕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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