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评估整理 > 农地评估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17日 来源:中国会计网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土资源部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土地估价管理方面的规定,但内容散见于不同时期的文件中,为维护土地评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估价行业稳步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近日,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文件规定,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文件确立了我国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执业将实行全国统一的执业登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二)具有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三)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登记之日止未满5年的;(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做出之日起未满2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土地估价机构文件指出,土地估价机构是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依法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文件确立了我国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执业将实行全国统一的执业登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具有公务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身份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登记之日止未满5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自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做出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土地估价机构

  文件指出,土地估价机构是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可以依法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设立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为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重大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出资人不少于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公司内具有连续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估价师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土地估价机构,合伙人中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合伙企业出资数额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土地估价师出资人不少于出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文件还对土地估价活动、土地估价师协会,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窦敬丽副司长指出,《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远大于其条款的具体内容,市场经济的繁荣,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肩负起监督管理的使命。

  一些法律专家们还呼吁,应在正值修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中,增设有关土地评估的条款,为《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提供更坚实的上位法立法依据。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