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玉林市土地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公民应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土地,自觉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律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举报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36)。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