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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网贴 黑龙江逊克县国土局局长最“牛”

2010年06月10日 来源:记者观察网 作者:逊克县网民

  近日网络上流传最“牛”国土局长,现本站给予转载

 一,黑龙江逊克县有位最、最、最“牛”的国土局局长,只要你把钱给足,他能让你不用采矿许可证;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便可以大量采集铁矿石。他还可以让你不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不交任何税和费;看起来合情合理地采矿经营。“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呀”!这位“牛”局长就是逊克县国土资源局的张连生局长。你看他年岁不大,但办起“这种”事来确十分成熟和老练。三年来,在“牛”局长的庇护下,伊春市乌马河区公安局张庆忠(原友好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汤旺河区检察院检察员鲍金山、友好区干部崔涛等人在逊克县翠宏山南五号铁矿采集铁矿石三十余万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均有规定“三令五申”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经商、做买卖。但是,鲍、张、崔明知故犯,在“牛”局的包庇、纵容下,愈演愈烈,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数额之大,时间之长,并且,从未向税务机关交过任何税;也没向其他部门交过任何费,真是触目惊心;骇人听闻啊!有“牛”局长这把伞罩着,盗矿者再利用自身的的特殊身份及周围“关系网”,进而,达到了胆大包天;为所欲为的地步。黑龙江逊克县有这样的“牛”局长,真称得上2010年全国最“牛”的局长了。内容多多,要知详情,请关注续篇。

  二, 前面谈到“牛”局的威力,包庇、纵容盗矿者,无任何证件可以随意采矿(盗窃铁矿石)达三年之久,盗采三十余万吨,价值上亿元。并且从未交过任何税和费,你说威力大不大、牛不牛?敢冒天下之大不为,能说不牛吗!上面谈到的不是道听途说;也不是捏造事实;恶意重伤;而是证据确凿,笔笔有宗的真实写照。例如盗矿,伊春市五营区公安局森侦大队在查处鲍金山在矿区盗伐木材的询问笔录中,这样写道:2006年5月6日五营区公安局森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翠北林场施业区273林班至21小班非法侵占林地开采矿藏,接报后森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经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张选林、于金平等人,认定此非法侵占林地人是汤旺河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鲍金山。对鲍金山进行询问得知,此矿无任何手续,属非法开采,责令其停产。经调查鲍金山非法采林用于矿上2#井、3#井镶井壁使用木材约27.07立方米。鲍金山在此期间非法开采铁矿石8000余吨,卖掉5000余吨,而后鲍金山并没有停止盗采,总计盗采铁矿石约4万余吨,价值在400余万元(据了解该矿地上森林等物归伊春市管辖。地下物矿藏资源归黑河市逊克县国土资源局管辖)鲍金山等人盗窃铁矿石的时间和数量均有人证和物证所在。鲍金山将铁矿石销往伊春市五营区宏远矿业有限公司,据宏远矿业公司两位开铲车的司机证明,三年多共收购鲍金山拉来的矿石4万余吨,而且给矿石过秤的老赵也十分清楚,当时负责过秤、付款等工作。以上足以证明,无任何手续盗窃铁矿石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证据材料均在我们手中,由于文字太多,篇幅过长,没有全部登出,待逐步登载),逊克县国土局的“牛”局长等人明知其违法行为不但不闻不问,还帮助纵容这些盗矿者继续盗窃国家的矿产资源。今天,伊春市张庆忠、崔涛等人仍然无任何手续盗采铁矿石,三年采了三十余万吨,大把钞票装入囊中,竟然无人过问。我们深信是在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定会有人管的,我们向全社会呼吁望大家伸出正义之手,一定要把“牛”局长这把保护伞揭掉,让盗窃国家矿产资源的公安局长、检察官现原形,绳之以法,大家共同来扶正祛邪。要知详情请关注之(三)

  三, 前面谈到最“牛”的局长包庇、纵容他人盗矿,偷税、漏税。这且不说,他在接到法院判决,法院协助执行函后,不但不去责令停止采矿,反而掩盖事实真相,纵容继续采矿。逊克县法院已于2009年6月将翠宏山南五号铁矿判给王振权所有,原采矿许可证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给王振权。法院在2009年8月进入强制执行时,败诉方鲍金山、崔涛称采矿许可证2006年因保管不当丢失(有法院执行笔录为证),那么要问“牛”局长?鲍金山、张庆忠等人2006年采矿许可证已丢失,为什么至今还继续采矿经营。“牛”局长曾在2010年2月1日给王振权下发的不支持补办采矿许可证意见的文件中称:从未见过原采矿许可证。既然没有见过采矿许可证,那么请问“牛”局长?该矿凭什么手续继续采矿?采矿是不是盗采?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两个条款,盗矿者属违法犯罪行为,你“牛”局长法院已将判决和协助执行函交到你手上,你非但不去制止采矿,还想尽一切办法为盗矿者找出路:“什么与西林钢铁公司签合同了,什么该矿已划给西林钢铁公司了”等等,全是托辞和谎言,均是想用合法掩盖非法、以达到盗矿者不**件、不交任何税费、盗窃国家矿产资源之目的,利用各种办法钻国家空子,将钱财揣入个人腰包,干着祸国殃民之勾当。所谓的“牛”局长和“牛”局长所包庇的盗矿者,赶快罢手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你们已处犯法律了,若还是执迷不悟,认为自身手中有点小权力还那么“牛”,定不会有好下场的。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人民群众认准法律这个理,不管你用什么招术、动什么脑筋都无济于事,正义者必胜,这是颠覆不破的真理,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快了,走着瞧吧……。祥情请关注下篇之(四)

  四,上面谈到的这位“牛”局长,已与这伙盗矿者打了三年的交道,感情上去了,利益加哥们感情已达到了一定程度,到了难以控制和抽身的地步,自然会处处为其着想了,所以,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忘记了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责任,进而,使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盗矿者擅自采矿,对这种违法行为不但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追究其责任,反而,想方设法为其寻找办法和出路,使其无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大胆开采、偷税漏税,严重的侵害了他人利益,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严重损失。前面之(三)已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七条分别对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和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无论是对违法采矿者,还是对国土资源局的“牛”局长本身在适合不过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是不容任何人践踏亵渎的,上述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详情请关注之(五)

  五,逊克县国土局的“牛”局长之(四)中谈到,由于你与非法采矿者的哥们感情太深了,故也就陷得太深了,所以你才用你管理矿山的权力公开支持保护违法者,反对和抵毁正义者、合法者。逊克县法院已判决翠宏山南五号铁矿物归原主,原采矿许可证应返还给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败诉方称丢失,采矿权人要求违法采矿者停止采矿,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法院的判决、合理的申请“牛”局长你不支持,而且还在2010年2月1日给矿权人王振权已逊克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形式发了不予支持矿权人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并在处理意见中,捏造事实称:“从没见过原采矿许可证、也没见到档案、未进行年检等等”。逊克县翠宏山南五号铁矿采矿许可证是王振权在2000年11月8日在逊克县地矿局申请取得的。逊克县国土资源局2004年8月给省国土资源厅的正规文件这样写到:原地矿局在办理南五号采矿权手续时,符合《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当时逊克县招商引资政策的需要,因此,我局建议省国土资源厅按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矿的采矿权予以保留。在2007年国土局给省厅的报告中也作出了同样的建议,法院现判决该矿归原采矿权人,国土局的“牛”局长出了与前面两个文件十分矛盾的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从前面的之(一)至之(四)中可以明显看出支持、庇护感情至深的违法者,那是毋庸怀疑的。从2004年给省国土资源厅的报告文件中,关于年检问题等其他“牛”局长所提出的问题均有了答案。充分说明逊克县国土资源局“牛”局长2010年不支持采矿权人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的处理意见,是不依法行政、不作为、捏造事实、保护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此行为原矿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保障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从上述事实说明,同出自“牛”局长一人之手,真出现了人们常说的“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不服不行”的口头禅。太灵验了。“牛”局长不论是非、黑白、曲直,为违法采矿者竟然下了这样大的功夫,动了如此脑筋,真是天下之大笑谈。“牛”局长真是太“牛”了,他为什么这么“牛”呢?请广大网民细细品品滋味,这样的“牛”局长还能让他继续“牛”下去吗!!!祥情请关注续篇之(六)

  六,在“牛”局长管辖下的逊克县翠宏山南五号铁矿,从2009年6月法院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张庆忠、崔涛等人无采矿许可证仍然在大量盗采铁矿石,在选矿场存放四十余万吨铁矿石,还有加工出来的铁精粉。据法院调查我们得知,该矿山现三班(早、中、晚)进行采矿,年采矿量在30万吨左右,现已采了3年多,可想而知,价值已超亿元了。无证开采已构成了盗采矿山罪,触犯了刑法。这位“牛”局长非但不去加已制止,处罚盗矿者,还蒙骗县领导,在县里组织召开会议,为无证的盗矿者与伊春市西林钢铁公司签订采矿协议来掩盖事实真相,经法院调查了解到,其实西林钢铁公司到目前也没有办下来采矿许可证。从2004年至今只有探矿权(佳木斯地勘六院探矿权转让给西林钢铁公司的),别说没有采矿许可证,就是办下来了,也不能将原翠宏山南五号铁矿2000年就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划给西林钢铁公司,事情总有个先后吧,能一个姑娘许两个婆家吗?原矿权人的证件仍然有效,又将该矿划给他人,这个理我想天下人都会明白的。“牛”局长在西林钢铁公司还没有办下了采矿许可证就提前为无证的盗矿者找出路,打掩护,蒙混过关,称“该矿已划给西钢了,崔涛等人是给西钢采矿呢等等”,法院专程到西林钢铁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得知西林钢铁公司还没有采矿许可证。“牛”局长在县里组织的由县政府主管县长、西林钢铁公司副总、盗矿者崔涛等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形成了西林钢铁公司与盗矿者崔涛的书面协议和会议纪要,其目的就是想让崔涛等人盗矿的非法合法化,掩人耳目,达到继续盗矿的目的。法院取证揭开了真实面目。西林钢铁公司林副总称:“我们没有协议,只有会议纪要,其内容是等我们办下了采矿许可证后,会议纪要生效,否则没有用。”从上面可以看出,所谓“牛”局长一而再、再而三地为盗矿者找出路,包庇纵容盗矿者,真是用心良苦啊!有矿证的正义者不支持,非要维护违法犯罪盗矿者的利益,用心何在?“牛”局长请你好好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你已触犯法律了,别看你帮的是公安局长、检察官,到头来谁也帮不了你,信不?不信走着瞧。接着往下还有(七)…..好看的还在后面呢。

  七,在黑河地区逊克县翠宏山铁矿,以崔涛为首的一伙的六十余人明目张胆地在盗窃铁矿石。他们敢干是因为有后台,有国土局局长张连生这把伞罩着;有伊春乌马河区公安局长张庆忠和汤旺河区检察官鲍金山等人的直接参与;真正的老板是警官、检察官、和监管矿山的国土局长。他们窜通一气、同流合污才是真正的盗矿者。根据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爱辉区法院执行局联合办案掌握的情况看:他们盗矿十分猖獗,每天分早、中、晚三班作业,日采矿石量平均二百八十多车,每车3.5吨,每天采集量一千吨以上,按市场价每吨300元,每天可获利三十余万元。如果加工成铁精粉那麽利润就更大了。每年按生产十个月的话,年利润要过亿。没有成本、没有税收、只要偷就是赢。这要比陕西神木被查办的法官张继峰要厉害多了,他已被罢官,没收了全部非法所得,现正在审理中。黑河地区逊克县的监管矿的官和盗矿的警官、检察官该如何处理呢?望广大网民联合起来,积极参与我们的评论中来,借全国打击国家公务员入股矿山经营、谋取暴利专项斗争的东风,拿起网络武器,将上述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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