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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水田互换违反规定判无效

2009年02月27日 来源:

    蒋义与黄东均系灌阳县灌阳镇某村村民。2006年7月11日,黄东为了方便修建新房,用自己的一间老房子(实际上是一块宅基地加半边残墙)交换蒋义的一块承包田,并和蒋义签订了一份交换协议,但双方没有对交换标的物的面积、用途、兑换期限作出约定。2008年5月15日,蒋义到灌阳县人民法院状告黄东,要求法院判决交换协议无效,黄东返还其责任田。

    2008年11月12日,法院审理后认为,黄东与蒋义的兑换行为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规定,遂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双方相互退还土地。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34条、37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黄东与蒋义互换水田和房屋,虽然在主体、方式、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但是上述法律规定的互换范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而本案标的物是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本案双方的互换协议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规定,当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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