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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十户农民的血泪哭诉:还我们宅基地,还我们生存权!!

2010年05月08日 来源:来源网络 作者:失地村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办事处田家地村10户居无定所的村民不得不在此血泪控诉连我们的基本生存资料都拿去升官发财的公仆们)

  核心提示:1998年云南省委、省政协征用我村的部分土地建盖新办公楼,作为安置,给予1998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无宅基地、无住房的村民每户安排80.5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处建盖房屋,以维持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生存条件。我们10户达到条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村民与其他村民一样提交了宅基地申请,可村干部在所谓的当年的宅基地指标有限的幌子下实则自己私自侵占村里位于昆明滇池路边的近20亩左右的土地建盖房屋或出租还是出卖给他人(该块土地至今没有公布是怎么会事),欺骗我们说等到其他村民建好房屋后安排给我们盖,表面上将村里位于采莲河旁的近10亩左右的土地用围墙围起来实则私自出租给一个生产家具的工厂。2000年该村官被村民举报经济问题,官渡区政府派人来调查,该村官便自己辞职为由,将村民小组长转让给带头举报该村官的人任村民小组长,官渡区政府最后没有任何调查结论,被该村官侵占的村里的土地没有退回,一些出卖土地的款项不清。以后的每届村官上任,他们宁愿把村里的土地出卖以我们的问题不是他们留下的,让我们去找留下我们问题的人为由,拒绝为我们安排宅基地。我们从98年上访至今,基层政府与村官们联合起来对付我们,厚颜无耻地称一些村民经过多年成长已经满18岁,可以享受宅基地建房(这些村民当时与父母及这些人为一户,已经依法审批过宅基地)。就这样,我们12年来至今走在无穷无尽的上访之路。

  昆明处处是春天!可是,对于土生土长在昆明市西山区福海办事处(原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田家地村十户居无定所的我们来说,我们在12年前就感觉不到昆明春天的味道。12年前,我们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申请宅基地建房,到了今天,我们居然在上无片瓦下无寸土中守望着,安居才能乐业,四处漂泊的原始村民还能够感受昆明春天的味道吗?

  昆明城市发展了,走在和谐建设道路上的昆明却遗忘了我们这些让出土地来支持城市扩张的农民,我们渴望未来,各级政府能够给我们一个未来吗?

  农民宅基地建房既是合理合法、程序简单,但却属于农民基本生存资料的问题

  衣、食、住、行是任何一个人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任何人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条件都无法生活在社会上,对于其中的居住问题更是人们立足社会、繁衍后代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从当今的社会来看,居住的问题涉及到基本生存权的大事,老百姓把一生的心血都用在购买住房上,而对于农民来讲,买一套商品房更是不知道几辈子才能做到的事,因此,宅基地建房成为了农民基本的生存资料,缺少了它,农民根本无力生活。毛主席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对于农民在自己的集体土地上建盖住房形成了一项基本制度,现在国家也有相关法律、中央的政策规定保障农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村里原500多亩集体土地或被征用、或被村里干部非法出售或出租,而我们仅几户村民合法申请80.5平方米的土地建房维持居住和维持生活来源的请求却得不到安排,农民失去土地后给国家建设,而自己连居住的地方都没有了,这些村官和基层政府的官德和良知哪里去了?知道集体土地的法律定义吗?集体土地,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土地,同是土地的主人,其他村民可以享受集体土地建设房屋,而我们为什么不能依法享受土地建设立足之本的房屋呢?

  省委、省政协建盖办公大楼之前的“村规民约”

  1998年,云南省委和省政协决定征用我们村子的土地建盖新的办公大楼。

  云南省委和省政协将办公的新址迁移到我们村土地上来,是我们全体村民的光荣,但村民也有这样的要求,村民让出土地给省委机关修建办公大楼,前提是要保证村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不至于为了国家利益,村民的生活雪上加霜。

  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政协和当时的官渡区政府下派干部协调,村委会同样根据政府规划以及土地被征收后的村民生活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自下而上的讨论,召开了村民会议,制定了全体村民一致通过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规定:1998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无宅基地、且户口在我村的农业村民,可安排一处80.5平方米的土地建房。有了这个规定,我们根据土地法规的规定,在1998年向村里提出建房用地申请,而在所谓的建房指标有限的幌子下,村干部滥用职权,致使我们九户人家的安居问题逐渐演变为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对村官胡乱行政的行为支持包庇和纵容,还变本加厉,将我们这些失去了家园的村民推在了上访维权的道路上。

  不愿上访的我们却在暗无天日中走过了上访的12年,遭到了信访部门的层层推诿,至今依然在到处租房居住的昆明继续维权控告。

  村官是我们居无定所的“罪魁祸首”

  依照土地法规和“村规民约”,不折不扣执行法律和政策,我们怎么有上访了12年还看不出未来的惨痛遭遇呢?

  当我们将建房申请交上去之后,我们也就成了任人宰割的对象。和我们一同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原本就有住房的,他们得到了新的宅基地之后,并没有退出原来的地盘。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村民中,没有钱建房的,干脆把新的宅基地卖给他人,现在又想申请新的地盘建房。有几户甚至是把宅基地卖给他人建房之后,后来又花高价赎回来。村子给村民安排宅基地,户口一定要是本村的农业户口,可居民户口同样在村官的胡作非为下得到了宅基地。

  忍无可忍的我们到处举报,村官才将我们的建房用地安排在康福路中段,面积在6亩左右,这6亩多土地当时用围墙围了起来。谁知,当时的村官其实在进行着一场掩耳盗铃的交易,转眼之间,他们就将这块村民建房用地租给了一个老板生产纸箱,2007年到期。2007年,在我们望眼欲穿建房时期又到了的时候,村民小组长马上将这块地租给了田园农贸市场,租期长达25年。

  我们村民的住房重要,还是村官的私利重要?

  在我们的一片质疑声中,村官们再次将我们建房的地点改变在原来地块以北的土地上,然而,让心急如焚渴求建房的我们目瞪口呆的是,这块土地派上了新的用场了,村官们用它修建了一个地上停车场……

  我们申请建房的希望逐渐化为泡影,从违规“审批”宅基地到提供给我们建房的地块挪作他用,村官的诸多违法行为败露出来,基层政府不闻不问,宁可眼睁睁看着村民们失去生活来源和无家可归,也不会主动站出来承担政府责任,纠正村官们在利益链下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缩水”建房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利益

  从1998年以来,随着省委和省政协大楼建盖速度的加快,村委会为他们选择建房的地块不断成为了村官们随心所欲改变性质的唐僧肉,我们在欲哭无泪中上访,希望各级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尽快让我们结束居无定所的生活。

  可是,2004年到了,我们从官渡区划到了西山区,村官们仿佛忘记了我们要求建房的背景以及政策规定,一概否认了提供土地给我们建房的事实。2006年6月,村官们擅自决定,不提供土地给我们各自建房了,要求我们参加单元房的修建。

  我们是农民,我们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批地给我们修建住房的权利。

  我们要求享受同等村民的平等待遇,没有要强行驱赶我们住进单元房中去的理由!

  单元房和拥有80.5平方米的宅基地建房的性质有什么不同呢?

  我们请青天大人和我们算一笔账:其他村民的住房占地面积是80.5平方米,5层以上的楼房,当时的建筑成本是每平方米600元,自己住一层之后,其他的4层出租给他人,现在每年有6万多元的收入,完全可以解决失地之后全家人的生活来源;村官驱赶我们来住单元房,每户可申请的房屋最多仅是130平方米,购房成本高昂,一家人守着一套房屋过日子,失去了生活来源,住进了单元房还有意义吗?

  除了住进单元房无法让我们10户人家无法生存之外,我们强烈要求享受同等村民待遇。更为不公的是,当我们的土地被省委和省政协征用之后,村子在规划新村的时候,我们每户已经支付了6万多元的设施费,我们付出了,我们就有权利享受和第一批、第二批一样拥有单独批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福海办事处田家地村的村官们从来不把我们第二批建房遗留申请合法建房的10户人家放在眼中,在我们不接受单元房的安置中,说我们不接受安排,拒绝上报批给宅基地的事宜。

  我们是在无理取闹吗?不是,村子中第一批、第二批建房村民都拥有每户80.5平方米的宅基地,我们和他们一样,每户交了6万元的设施费,为什么他们能够依靠出租至少四层房屋,每年得到几万元的租金,而我们却最多只能有130平方米的住房而失去永远的生存资本呢?

  面对这笔明明白白的经济账,面对我们遭遇的极为不平等的待遇,从西山区政府到昆明市政府领导,这笔账你们想来也计算得清楚,换位思考,假如你是我们第二批建房遗留户合法建房的农民,在选择单元房和有宅基地建房的选择中,你处在什么选择地位,一切都不言而喻。

  我们需要上级领导倾听村民呼声,我们期待昆明春天的阳光也能够照耀在我们身上。{Npage}

  无房的村民遭受欺骗,只有付出的义务,而没有能享受到村民的待遇,沦为了新世纪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奴隶

  自从1997年建好第一批新村、1998年做基础2001年建好第二批新村后,村里面对我们的第二批建房遗留户从来没有过问过,我们多次找村干部要求分配宅基地的事宜。村干部均用欺骗的语言哄骗我们:不能批件宅基地因为政府不允许批,等政府允许批建后一定你们解决,甚至更有当时的村干部为了将某块土地卖出怕我们反对,用“你们的宅基地是有的,如果没有,买都要买老给你们盖的”语言搪塞、欺骗我们。

  自从新村建好后,每一次的新村基础设施、修公路、绿化、新村维护资金、打扫卫生等费用的支出,均是从村里村民的集体资产支出,分别摊销到每个村民的头上,这都是非常大的一笔支出。对于已经建房的村民来说,他们的日子越来越红火,房屋、生活都有保障,而对于我们来说,日子越来越贫困,村里的集体资产越来越少,我们付出的村民义务与有房的村民是同等的,为了别人的利益付出了本不该由自己付出的村民义务,却享受不到有房村民的任何待遇。

  各位请考虑,我们是不是成为了新世纪的中国任人摆布、任人剥削的、为别人的利益只履行义务、没有任何权利的“奴隶”吗?

  12年推诿的后果谁来承担

  1998年至2007年,我们要求批宅基地建房的要求完全符合昆明市政府的规定。

  就是在2008年之前,福海办事处田家地村第二批建房遗留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要求都是和昆明市政府的规定相吻合的。

  可是,我们合法申请建房被昆明市有关部门采取推诿和拖拉等手段拖到了今天,造成了今天的政策和申请建房严重冲突了,政府的官僚主义害死了我们10户村民。12年来,我们在政府的折腾下,走过了一条什么样的路?

  我们是农民,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民申请土地建房,乡政府审核,县政府审批。

  我们是农民,我们仅仅要求能够享受平等村民待遇,享有80.5平方米土地建房的权利,我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我们只有从1998年开始,不断通过上访来诉求政府保护,尽早让我们结束四处流浪的生活。

  我们把解决问题的最终对象定格在昆明市政府的身上。让我们感觉到不可思议的是,昆明市政府的信访部门形同虚设,只是起到了一个转材料的作用,我们一次次上访,市政府信访局一次次把材料转给了西山区政府,西山区政府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武断说我们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就这样在昆明市政府和西山区政府之间转圈圈。12年来,我们一直在这个圈圈中转不出来,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没有谁督办我们的诉求,最后导致了2008年新的建房政策到来,根据昆明市政府2008年的政策规定,昆明市在大规模进行城中村改造,不许可农民自己建盖房屋。

  违法乱纪的人逍遥法外,遵纪守法的我们始终看不到公平正义的曙光

  我们12年前让出土地给云南省委建盖大楼,我们全村村民有两批已经按照政策有了自己的房屋,我们在98年就提出申请要求落实宅基地的问题。昆明市政府的城中村改造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将我们最后的希望全部消灭了,而没有从历史原因上寻根问底,没有对10户人家为什么这么多年居无定所的原因上查缺补漏,在我们12年以来一直强烈要求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上置若罔闻,宁愿将我们逼迫到继续上访的道路上,也不回应我们有家难回的痛苦呼声。

  12年来,随着不断的请求政府落实我们宅基地问题吗,我们最后还是被政府的文件卡壳了。腐败不堪的村官违法惩治我们,昆明市政府形同虚设的信访部门害惨了我们,西山区政府麻木不仁的官僚主义作风折腾了我们,昆明市处处是春天,我们这些让出土地建盖省委、省政协大楼的10户农民却看不见昆明的春天在哪里,更沐浴不到昆明春天的阳光!

  现在,我们村子留下的唯一的土地即将被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搞商业开发,根据昆明市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他们只补偿有住房的村民,对于没有住房的村民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而守望家园的我们12年以来还是无房居住,缺乏生活来源,享受到宅基地建房的村民拥有一笔近200万元的补偿款,我们一无住房二无补偿。违法使用土地的人富得流油,上访争取合法权益的我们却倾家荡产,到头来看不见安居乐业的希望!

  至今,在自己的家乡居无定所,对自己合理、合法、合政策的请求的我们不得不通过发帖的形式表达我们的呼声,我们也衷心期盼着中央的有关部门能监督昆明市将党和政府规定的农民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也期盼有相关的媒体将我们的冤屈公布于天下,使尊敬守法的人得到本来应当得到的关乎我们生存权的基本权利,让违法乱纪的人遭到本来应当得到的惩罚,使我们早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结束无穷无尽的上访生涯,促进社会的公正正义!{Npage}

  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田家地村10户为了宅基地建房上访12年的村民名单

  王平(王培敏之子),余琼华,田伟,姚利萍,田春吉,田玉萍,田红伟,缪洪秧(李庆华之母),田金寿,田培忠此10户村民均是田家地村土生土长的村民

  电话:13330515198,13629402065。

  电子邮件:13330515198@189.cn{Npage}  附:国家法律、中央的政策保障农民宅基地住房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即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

  19.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尽快出台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具体办法。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从规划、标准、市场配置、评价考核等方面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后,规范有序地推进。

  5、《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通过公开、公示等方式接受村民监督,强化对农村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管,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6、《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

  (十三)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内容另附。

  (十四)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内容另附。

  (十五)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内容另附。

  (十六)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手续。内容另附。

  (该文件在以下用照片贴如。)

  7、《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

  要把支持农民建房、改善居住条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着力点,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拉动内需增长。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即《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

  16.加强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抓住当前农村建房快速增长和建筑材料供给充裕的时机,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加强村镇规划,引导农民建设富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

  《<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关于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期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由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page}

  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田家地村10户村民12年为了宅基地的问题上访无果的真实情况反映

  1998年我们依据《土地管理法》、《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村里提出宅基地建房的申请,并且我们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可是,每届村里干部均以权谋私(主要是将土地出卖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予安排,当村里干部违法侵害我们的利益后,我们向上级政府反映,可是最终到了基层政府那里处理,福海乡(街道办事处)对我们合理合法合政策的请求不以处理,至今没有处理过,以至于村里个干部胆子越来越大,更是贪得无厌贪得无厌,居然对我们说随便我们到哪里去告他们都不怕!!更为可笑的是,他称因为我们2006年不要单元统建房把全村人的利益都侵害了,如果我们要单元房,全村人每户还可以得到一套房屋!!

  我们从1999年上访至今到村里、福海乡政府(现福海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原福海乡属官渡区管辖,2004年划归西山区管辖)、中共西山区委员会区政府、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云南省委省政府上访不下于600次。

  2008年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出台违法的禁止你们审批宅基地的红头文件即昆国土资籍(2008)2号文件(以下图片插入)。2008年在我们到西山区政府上访的过程中,甚至有西山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中央文件只是口号,我们只能执行我们的政策,如你们能把这个政策(不准批宅基地的决策意思说昆明市国土局的上述文件),我跪在地上给你们瞌三个响头…….”我们清楚为什么我们合理合法合政策的权利被村官们侵害,政府的“公仆们”不予保护的原因:他们如果把宅基地安排给我们建房,他们就没有更多的土地出售谋私利,他们不顾牺牲人民的利益,把国家法律、中央政策文件视为“口号”!!!

  2010年春节前夕,别人都在高高兴兴准备春节的事宜,我们却为了在2月10日昆明市信访局局长接待日上(2008年2月份开始昆明市有市长接待日,可从2008年7月份便被取消了)反映,为了取个号,我们冒着严寒凌晨4点钟就排队等候(昆明市上午9点开始上班),可昆明市信访局局长还是那样的推诿:昆明市的政策不允许,你们说怎么办?当我们提出依据国家的法律、《中央一号文件》解决我们的问题时,该局长说这些法律、《中央一号文件》有没有规定必须安排农民宅基地,你们的问题解决不了。当我们提出信访局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将我们的问题向昆明市的决策者们汇报时,该局长便不作声了。

  2009年3月份我们到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机关上访,后经国家信访局转至云南省信访局处理,但至今云南省信访局称没有收到我们的材材料。我们于2009年1月、2009年5月两次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系统投诉,但均转至云南省信访局网上系统,后云南省信访局转至昆明市信访局网上系统办理,昆明市信访局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2009年9月,我们再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可是国家信访局的接待人员称3月接待过我们不予受理我们的请求,我们和里面的保安理论时险些被里面的保安殴打,我们没有办法,怀着再次到北京上访失望的心情回到了家乡。

  我们于2009年4月、2010年2月分别在人民网上给云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白恩培留言,与2009年6月、2010年2月分别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秦光荣留言(在人民网“对地方领导说”栏目里可查到),要求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监督中央保障农民宅基地建房、保障民生的政策在云南的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昆明市解决我们上访12年要求解决宅基地的问题,可是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2009年5月、8月我们分两次给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写信求助,据说也有国家的相关领导批示并按层级往下转,可是我们至今没有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相关部门的任何回复。2009年5月、7月我们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写信求助,中央纪律检查检查委员会转至昆明市政府,昆明市政府又转至西山区政府,西山区政府又转至福海办事处,后就没有下文了。我们也通过电话的形式多次致电昆明市市长办公室(0871-3130468,0871-12345)和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办公室(0871-3197977)反映,要求解决我们的问题,禁止我们审批宅基地,我们的居住问题怎么解决,但他们一次次地推诿给昆明市西山区政府、西山区政府又一次次地推诿给福海办事处,福海办事处又称解决不了我们的问题,但他们有不以上报。

  就这样,我们的问题被昆明市、西山区、福海办事处一次次的推诿,造成了我们不得不靠租房居住,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农民在自己的家乡还靠租房居住,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只有昆明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我们试图通过向人们法院起诉的程序解决我们的问题,可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的诉讼,甚至连律师也不敢代理,从法律上讲,我们的此类问题在属法院受理的范围,他们不受理不知道为什么。同时,听说昆明市某些领导做了口头的规定(但找不到成文的规定):凡是遇到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案件,法院不能受理,否则要被问责,也禁止律师代理此类的案件。

  后我们把希望放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上,但云南所有的媒体一听说我们反映的是宅基地建房的问题,就没有任何媒体敢来采访、愿意来采访,我们多次向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媒体反映,可也没有任何媒体响应我们的请求,为我们采访报道。

  就这样,我们的问题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政府、村干部的层层推诿,问题没得到解决,而我们本来是男孩的人变成了中年男人、是女孩的变成了孩子的母亲、是青年的变成中年、是少年的变成了妇女,我们至今仍走着暗无天日、没有穷尽的上访之路.,使我们的身心和精神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们期盼良知的官员和新闻媒体为我们将我们的问题向社会播出!早日结束我们的上访之路!.......

  我们现在手里保存着国家信访局、云南省信访局、昆明市信访局出具的120多份信访事项告知单,但仍没有人为我们解决任何的问题。

  2010年1月17日,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在云南省昆明市人代会上承诺:要让失地农民三有,即“有住房,有保障,有就业岗位”(详见1月18日《昆明信息港》,《昆明日报》上报到),可是,我们现在什么都没有。我们上访了12年,为宅基地建房的问题等待了13年,得到的却是“无住房、无土地、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农民的后果。而村民小组长却为了自己的私利不经村民的同意将村里近500亩的土地出卖(包括云南省委、省政协征用了80多亩),现今98年时任的村民小组长却占有村里的土地20亩左右(此块土地未开村民会议,其滥用职权占用),现在的村民小组长又于2006年不经开村民会议将村里的一块12亩的土地卖给强林石化加油站,2006年又将另一块5亩的土地卖给他人(对此两块土地所得的款项,村民小组长称12亩土地所得的款项用于土地税收,但卖了多少,村民至今不知。后5亩土地被卖时,有其他公司给120万一亩不卖,后他们卖给了杨家居委会书记的弟弟合48万一亩,此人还只付村里50万元,村里反倒为其担保贷款100万,后就不知道这些款项怎么清偿。根据国家的土地法规、税收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是不用上缴国家税收的,即便是在买卖时所得的税收,也是不可能把应纳税所得额全部上缴给税务机关)。村官的胡作非为大发土地的不义之财,而我们遵纪守法的村民却连居住用的宅基地都被村官、基层政府合谋剥夺了。

  我们也衷心期盼着中央的有关部门能监督昆明市将党和政府规定的农民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使我们早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结束无穷无尽的上访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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