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水产品生产、贸易和消费大国,渔业是国民经济重要产业,也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渔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围绕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范产业发展、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提升渔业执法质效、推进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建言献策。
加强资源保护
渔业资源保护历来是渔业发展的核心议题,也是本次审议中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面,杨永英委员建议建立健全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国家、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形成统筹有力、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管理体系。“我国部分水产种质资源面临丧失的风险,必须加强保护和利用。”他建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应加大财政投入,实现水产种质资源应保尽保。对省级水产资源保护区、水产资源保护库、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也应该加大统筹力度和监管力度,促进地方种质资源应查尽查,应保尽保。
唐华俊委员提出,对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除了保护,还应强调监管。他说:“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具有重要的科研和经济价值,在生产活动中很容易被捕捞或者私自带出,仅仅强调保护是不够的,必须在法律中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纳入监管。”张守攻委员认为,草案第49条“禁止围垦造田”的提法太泛,超出了渔业法的范畴,应该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其中,建议修改为“禁止在重要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围垦造田。”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俊海指出了草案中渔业资源保护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建议增加“对积极采取渔业资源养护措施的渔业生产者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等激励条款。他提出,虽然草案建立了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制度,规定了特定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考虑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影响,但对日常渔业生产活动中的资源保护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补充该激励条款后,能有效提高渔业生产者参与渔业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变被动遵守规定为主动保护资源。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草案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超过就要进行处罚。高开贤委员提出,捕捞作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所以如何确定这一比例非常重要和关键,需要在实务操作层面有大量的数据分析。
规范产业发展
渔业法上一次修改完善时间为2013年。近年来,我国渔业生产有了很多发展变化,引入了不少新技术,新兴业态也不断涌现,这些都亟需法律予以规范。
在渔业法的适用范围上,目前的草案并没有涵盖远洋渔业。对此,唐华俊建议增加“远洋渔业公海作业区域”表述。“远洋渔业是我国渔业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等等,增加有关远洋渔业的表述,也体现了法律对远洋渔业的涵盖和支持。”唐华俊说。
最近几年,我国设施化养鱼发展较快,草案中也提到了“工厂化渔业养殖”。对此,邓秀新委员提出,草案要对设施化养鱼作充分调研,包括它的管理办法、养殖密度、取水、尾水排放等,都要进行规范。汤维建委员则建议草案应界定一下“工厂化渔业养殖”“休闲渔业”等概念,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以防在执法中难以操作。此外,近年来在稻田里养殖鱼、蟹、小龙虾等共作模式发展很快。对此,邓秀新提出,“共作模式的管理、所涉及的用药和用地情况,与一般的水面养殖不同,这些新情况在修法中也要调研。”
水产养殖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也是很多代表、委员关注的重点。在草案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代表刘晓艳建议修改补充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病害防治及投入品监管工作,优先选用安全环保的生态化养殖与生物防治技术及绿色投入品”。同时,在“记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之上,她建议增加“鼓励建立电子追溯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王志强提出,草案明确不得使用违禁的饲料、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投入品,“但如何对水产养殖户进行有效监管?希望在渔业法修订之后,农业农村部能出台配套的规章,把这个要求落得更细一些。”黄俊华委员认为,养殖过程中投入品的监管,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整个水产养殖业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但在法律层面上都没有规定如何处罚。他发现农业农村部门对此有很多检查和管理,“希望能总结经验,把如何进行监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其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的表述。”王志强还很关注水生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防控问题,“这方面的监测预警和调运监管做得还不够,希望在修法的时候能够明确谁来监测、谁来预警,配套规章也要跟上。”
保障渔民权益
发展现代渔业必须重视高素质渔业生产者队伍建设,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他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草案非常重视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二审稿新增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对此,多名代表、委员也提出了进一步的建议。
王瑞贺委员建议删掉表述中的“地方”两个字,“因为渔民转产转业有一些是为了落实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比如长江10年禁渔,这个责任不限于地方人民政府,这些渔民退出以后的就业创业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应该尽到责任。”除了就业创业扶持,唐华俊认为还应增加“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基本生活救助”。他表示,当前我国一些转产转业渔民已进入老龄化,劳动能力下降或逐渐丧失,还有部分属于低收入人口,按照《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应当做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救助。
为保障渔民的财产权益,谭天星委员建议,增加“国家征用渔业船舶等应予以补偿,补偿资金直接支付渔民,任何中间环节不得扣留或少补,违者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促进渔民增收,他建议增加“国家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鼓励发展新型集体渔业合作经济,支持养殖、捕捞、深加工一体发展”等内容。
关于渔民的合法权益,信春鹰委员提出,草案现有条文的规定非常笼统,基本上是宣示性的;对比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有20条是针对渔民而设的,并且针对渔民的法律责任都是罚款,还罚得很重,这是“一个很大的失衡”。“渔民是弱势群体,他们很辛苦,不应设立那么多、那么重的罚款,渔民应该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春鹰说,“可以考虑把渔业行政管理权和渔政服务结合起来,要在打击犯罪和发展渔业经济之间、在打击规范不合规的渔业生产活动和保护渔民合法权益之间尽量做到平衡。”
提升执法质效
渔业执法的质效直接关系法律的实施成效,完善协作机制、细化落实方案、增强实操性是与会代表、委员的共同呼声。
目前的渔业法规定,渔业执法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承担。但在实践中,渔业执法往往需要多部门联合开展。对此,刘修文委员和史耀斌委员均强调细化协作机制。刘修文表示,渔业执法机构除了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海关等多个部门,建议进一步细化在不同场景下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具体规定。史耀斌也提出,为了避免互相推诿责任,加强执法的严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建议草案完善相关条款,避免执法界限模糊、强制执法等问题。
在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如果涉及查封、扣押鲜活水产品的话,全国人大代表孙华芹建议,草案可增加“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因为鲜活、易腐性水产品不宜保存,通过先行登记保存,后续拍卖或变卖时,能够基本确保货物价值符合正常水平。
针对海洋渔业执法问题,高开贤提出,目前草案赋予海警在禁渔区线外侧海域执法的职权,使海警的综合执法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解决了长期以来海上执法力量分散、协调困难等问题。但对于一些专业性的执法监管问题,仍需与渔政部门协作联动,他建议应当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这一机制,达到节省资源、增强执法效果的目的。
王志强发现,目前草案列举的处罚情形大多是针对大案要案的,动辄罚款20万元,是较重的处罚,但是处罚没有设定下限。“基层执法以小案居多,特别是一些反复发生的违法行为,比如小规模电鱼、下网捞鱼之类,基层执法人员该怎么掌握处罚尺度?”因此,他建议草案对小案处罚有一个明确的细则,让基层在执法时有个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