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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在土地利益分配上遭排斥怎么办?这批典型案例可参考

2023年11月02日 来源:新京报

  “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指出。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聚焦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涉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

  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可通过房屋继承份额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山东省的一起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显示,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2011年去世)在山东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某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8年10月12日,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在不是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支某兰权益,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一审生效裁定,申请再审也被驳回,随后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人民检察院查明,某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基于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屋继承协议》,认定支某瑞因继承房屋获得土地使用权,从而为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继承协议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由支某瑞一人继承。另查明,支某兰原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因孩子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目前生活较为贫困。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支某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

  符合条件的“外嫁女”享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浙江省的一起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显示,钱某娟系浙江省某镇(现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婚后仍落户在其父钱某户内,育有一女季某熙,亦落户在钱某户内。2015年9月,钱某娟与其夫季某离婚,季某熙随母共同生活。2017年,某镇某村列入拆改范围,钱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9月11日,钱某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钱某娟、季某熙未被计入安置人口。钱某娟、季某熙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重新签订;附带审查并确认某区政府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虽户口在册,但已嫁于外村且无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不计入安置人口”的规定违法。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钱某娟、季某熙不服,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随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查明钱某娟、季某熙的户籍自始在某村,未变动,二人一直与钱某夫妇在某村生活。钱某娟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股权6.21股,有股权证。钱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房屋被拆除,钱某娟、季某熙面临住房困难。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的“已嫁于外村”,在实践中被解释为“与外村人结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钱某娟、季某熙自始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也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某区政府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损害妇女、儿童权益。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某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召开府检、法检联席会议,研判“外嫁女”安置补偿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经多方协调联动,最终达成对钱某娟、季某熙补偿50万元的方案。目前,某区政府已修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涉“外嫁女”安置政策得以调整。

  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超4000件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然而,受传统婚嫁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等影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的案件,张相军介绍,检察机关注重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和妇联的组织优势,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切实解决农村妇女急难愁盼问题。在办案中加强对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调查核实,从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同时加强对监督纠正案件的跟进监督和跟踪问效,推动源头治理。

  张相军表示,今年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第一年,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坚持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持续深化与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推动源头治理,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了解,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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