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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土地流转起矛盾 人民调解化纠纷

2022年09月28日 来源:澎湃新闻

  一周前的高唐县赵寨子镇某村村委院内:“甭怪俺们把地强收回来哈!反正恁嘛也管不了!”

  一周后的同一个地方:“感谢现在的政策好,这么多单位帮衬着俺们拿到了赔偿款还解除了后顾之忧!”

  不过几天的时间,村民们缘何态度转变如此之大?原来,早在2016年,该村马玉水(化名)等7户村民共同将自家的15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出租给金阳(化名),用于其投资的某农牧扶贫项目。土地租金数额为每亩每年1000元,支付租金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10日前。之前的租金都能按期足额支付给村民们,但从去年开始,金阳就以项目收益差为由,要求延迟支付土地租金,并以各种方式给村集体施加压力。

  据村民们说,去年的租金就大费周折才要到手,期间还把马玉水大叔气到住院。眼看今年的租金交付期又要到了,村民们都有点紧张——果然又找不到金阳的人了。本就紧张的村民们特别着急,又商量着趁现在把地收回来也好,还能赶上种小麦的时节,不至于土地荒废,这才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村委将该情况反映给镇信访办、司法所请求帮助,在访调对接、三级联动机制的引领下,高唐县“一站式”矛盾调解中心受理了该案。为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人民调解员们马上行动,兵分两路,开展了“背对背”调解:一边要求7户村民选派2—3名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另一边给承租人金阳做劝解工作。

  调解员通过村民提交的证据“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和该纠纷查明的事实指出,金阳承租7户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结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金阳作为承租人应当遵守双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土地租金,其所称的“赵寨子某村集体与其收益分配”与本案无关联,金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另行申请主张。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规定情形严重违约行为的除外。承租人金阳拒不支付土地租金,经调解规劝在一定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行为一般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该租赁合同一旦被解除,其扶贫项目的收益也就没有了。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该合同,承租人金阳如期支付土地租赁费。另外,调解员还通过对村集体负责人的规劝,很快达成了初步项目收益分配意向方案,金阳也与村集体达成了调解意向,使三方都免除了后顾之忧。

  据悉,金阳已经将土地租赁费15000元自行交付给马玉水等7户村民,对于调解结果,双方表示都很满意。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土地经营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高唐县司法局始终坚持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让村集体、7户近30名村民以及扶贫项目企业负责人三方的合法利益都得到了保护,也在护航乡村振兴工作中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创新服务举措,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以法治力量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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