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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自交换田地的协议是否有效?

2022年01月23日 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牛丽华(文中均为化名)、李大山是系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户。在1998年初当地农村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时,牛丽华、李大山所在的村小组向各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牛丽华与李大山为了方便生产,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初签订了换田协议,约定牛丽华和李大山相互等额交换1.75亩水田。双方在换田协议中注明:以后有转让或任何公私变化,各自负责,概不后悔,互不反悔,真诚守协。双方换田后对新换的田地进行耕种。2001年冬,李大山置换给牛丽华的水田被纳入了工业园建设用地的征收范围,征用补偿费9800余元,当村委会发放补偿费时,李大山对该款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产生了土地财产纠纷。随后,村委会便暂停了对该补偿费的发放。于是,为了维护权益的牛丽华因土地财产纠纷将李大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征地补偿款归牛丽华所有。

庭审中,牛丽华诉称,我与李大山自愿调换田地耕种多年,现在我耕种的田地被政府征用,根据双方协议,田地的征用补偿费应归我所有。

李大山辩称,我与牛丽华调换田地未经村小组批准同意,换田协议无效。加上,涉案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使用人仍是我的名字,故被征用的田地补偿费应归我所有。

那么,此次土地财产纠纷案件中,私自交换田地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律师观点:

牛丽华和李大山签订互换承包经营田地虽是双方自愿,但由于签订协议时未经土地发包方的同意,事后又未获得土地发包方的有效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双方签订的互换承包经营田地的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牛丽华和李大山签订的换田协议无效。李大山调换给牛丽华的田地被征用后,依法应向田地耕种个人支付的相关征地补偿费由李大山领取,归上李大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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