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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古罗马与我国古代汉朝时期的土地制度的变迁史

2021年12月08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古罗马与中国汉朝早期都存在大量公有土地,公有土地份额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然而,两国随后都发生了极为重要的土地私有化现象,大量公有土地转为私人所有。


比较研究发现,古罗马与中国汉朝的地权转型之间存在两大共性。其一是转型过程基本相似,从地权制度变迁的表现形态来看,两国都经历了“公有—私人侵占或国家划拨—事实占有—占有的法律确认”这一运动过程。


其二是转型的根本原因一致,两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基本相同,都可归因于提升社会生产力的理性选择。


土地私有权起源的社会理论的进一步推演表明,土地私有权广泛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 ;


考察古罗马与中国汉朝的土地制度转型时期的经济社会状况,发现这一推论正好可以解释两国土地制度的转型,即两国的土地私有权广 泛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提升社会生产力。


让我们一起分析下,古罗马与我国汉朝时期的土地制度文化发展情况。



一、公有制的主导性


  1. 古罗马早期地权分布


在古罗马的王政时期,土地公有制十分盛行,甚至大部分国土都属于公有。公有土地的形式包括罗马全体公民所有制和氏族全体成员所有制两种,其公有土地一部分来自于建国之初的氏族土地,一部分来源于对外战争的掠夺。



古罗马起源于城邦,而城邦则又源于氏族联 盟。在城邦建立之初,土地属于各氏族所有。在经过氏族联盟建立城邦之后,部分氏族土地归入城邦,这是罗马人民公有制土地的最初来源。


而未被划入城邦的剩余氏族土地,则依然保留在氏族之内,维持氏族公有的状态。在古罗马王政时期,土地的氏族公有制依然盛行,即便是贵族,在其死亡之后土地也自然回归氏族,所以在古罗马早期土地的氏族公有制存续了很长时间。



古罗马建国之后,开始大肆征战扩张,多次与拉丁人、埃特鲁斯人发生战争,并得以最终征服 些民族,成功地夺得其土地。这些通过征服所得的土地,被“视为罗马全民的地产”。


虽然这些征服所得的领土会有一部分因库利亚大会表决而划归私人所有,但大部分领土仍然是作为公共牧场和公益用地而存在。


虽然罗马王政时期曾经分配给公民土地,但其占土地总量的份额极小,在罗马占据主导地位的依然是公有制。在第 2 次布匿战争之后,罗马拥有的公有土地超过了 400 万格。



  1. 汉朝中国的早期地权分布


在中国西汉早期,公有制也一直是土地制度的主导形态。据林甘泉等学者的统计,西汉初期的公田在全国土地总面积中所占比例高达 94%。考察秦朝至西汉早期的土地占有形态,可以发现公有制土地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路径 :


其一,继承前朝所得。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掌握着大量公田,秦兼并六国之时自然将其收入囊中,成为国家所有土地。汉朝取秦而代之,秦国的国有土地也因而收归汉朝政府。


其二,山林川泽。春秋战国时期,山林川泽一直 被视为公共资源,由国家所有。秦汉时期,山林川泽之利仍归皇帝所有,皇帝有权将其划拨他人,有权将其开垦为田亩,有权将其设置为游乐射猎场所。



其三, 通过征战等形式拓展疆土所得土地。秦汉时期,国家疆域日益扩张,新晋土地在地方行政官员的经营下,很大部分成为良田,并租赁给缺少土地者使用。


其四,罚没土地。在秦汉时期,国家对众多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包含了没收土地。汉高祖刘邦更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一些大 家族集体迁徙到其他地区,进而获得了其原有土地。


其五,无主土地。在秦汉时期,因为战乱、疾病等原因导致私有土地拥有者户口灭绝的时候,其土地自然就应当归属国家所有。同时,对于那些无法识别所有权人的土地,也自然应当归属国家所有。



二、地权分布转型的相似经历


  1. 由事实占有到法律所有


大量土地是如何从公有转变为私有的?原 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有的土地,在未发生急剧性制度变革的情况下,不可能突然性地全部转变为私人所有,而必然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转型阶段。


观察古罗马与中国汉朝时期的制度演变历程,发现并没有这种剧烈的制度变革发生。因此,古罗马与中国汉朝的土地制度转型应当是一个渐变过程,即私人土地所有权是逐渐发展并蔓延开来的。


观察土地私有权诞生的历程,可以更好地理解古罗马与汉朝土地制度转型这一现象。 根据罗马法的划分,土地属于“物”,被列物法的调整范畴。



古罗马帝国早期权威法学家盖尤斯的研究表明,古罗马物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转让、时效取得、添附和加工 5 种形式,而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依靠先占、转让和时效取得。


转让与时效取得针对的是所有权已经存在的物,先占则是针对所有权尚不存在的物。很显然,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不可能因时效取得,公有土地的转让份额也十分有限,因而个人通过先占必定是获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方式。


就古罗马的占有形式来看,除了被市民法承认的市民法上的占有,即获得所有权的占有外,还存在自然占有与令状占有两种占有形态。


自然占有是不具有主观占有愿望的纯粹客观的占有外,令状占有则是具有明确占有意愿的占有。为维护社会秩序,令状占有得到了裁判官法的承认 和保护。



2、公有地权的沦丧与私有地权的勃兴


在罗马王政时期,公有制土地虽然是最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但也存在少量私有土地。然而,整个王政时期至共和国中期,罗马的土地所有制依然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


曾经十分流行的氏族集体土地,在王政时期主要由氏族长老控制,平民被排除在氏族集体土地利用的决策之外。大量氏族土地一部分被贵族垄断,另一部分则由被委托管理贵族土地的门客等人所占据,与此同时氏族组织还将部分土地划拨组织成员使用。


而且,这些土地占有形式一般都能得到“占有令状”等权利救济措施的保护,从而形成了一套事实性的土地占有体系。与此同时,对于本应由罗马市民公有的土地,也日渐被贵族利用其政治主导地位而挪为己用。



总结


古罗马共和国中后期及中国西汉末年至东汉早期,都发生了土地私有权大范围扩张的现象。两者都经历了相似的私有化历程,即从最开始的公有制,逐步因私人占用而形成了观念上的合法占有,最终转化为制定法或习惯法上的权利。


这两次土地私有化转型的根本动力是当时背景下的土地私有制度更有利于提升社会生产力。


但是,两者也存在较大不同,其最大的差异在于“私有财产不可非法剥夺”的理念在古罗马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传播,西塞罗、乌尔比安等一大批在古罗马具有重大影响的人物都曾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进行过较为有力的论证,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得到了更为完善的保障。



而中国汉朝则未能出现类似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思想,私人土地所有权的保障程度显然也逊于古罗马。历史上的这两次地权转型,实质上都扩充了私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客观上满足了所处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


两国土地制度转型虽然都走向了广泛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但这并非是论证了私有财产权的绝对合 理性。


不同的时代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差别迥异,但是实现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理性追求总是会推动制度变革,土地私有权的拓展也只是为了满足古罗马或中国汉朝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推演到其他社会时期。


参考文献:


1、《论古罗马与中国汉朝土地制度变迁的共性 :以土地私有权的兴起为中心》


2、《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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