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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一人以园林绿化为幌子,挖砂、取土破坏耕地20.579亩

2021年11月30日 来源:法制现场

  甘肃省公安机关重点工作“百日攻坚”行动部署开展以来,泾川县公安局紧盯目标任务,强化使命担当,集中优势警力,合成破案攻坚,持续向各类违法犯罪案(事)件发起凌厉攻势,近日,泾川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为全省“百日攻坚”行动再添战果。

  2021年9月8日,甘肃省泾川县自然资源局向泾川县公安局公安局移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泾川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警力,组建专班,全力侦办。经民警侦查发现:自2020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袁某以园林绿化为幌子,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先后多次在平凉市泾川县汭丰镇东王村小河滩耕地内挖砂、取土,企图盗采、销售国家矿产资源,被泾川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发现并制止,后经委托鉴定,袁某破坏耕地面积达20.579亩,挖砂后虽然部分回填,但地势高低不平,且宗地经大型机械碾压、挖砂塌陷、耕作层严重破坏,已失去农作物耕种条件,破坏程度属于严重破坏。

  犯罪嫌疑人袁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挖砂、取土、破坏、占用耕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目前,该袁已被甘肃省泾川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普法小贴士: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二)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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