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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烧砖犯法!曲靖六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诉讼案件开审

2021年11月24日 来源:曲靖珠江网

“洪范八政,食为政首。”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耕地保护是关系1亿人吃饭的大事,

事关国家安全,

绝不能有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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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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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越州镇潦浒居委会敲响法槌,采取“3+4”模式,由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文浪、李春芳、龚强飞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刘某、黄某、晏某、谭某、薛某、叶某六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案情回顾

2000年以来,被告人薛刘某、黄某、晏某、谭某、薛某、叶某分别在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境内办砖厂,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征占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越州镇农民集体土地取土烧砖。

越州镇境内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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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共计249.79亩(含永久基本农田),导致该地区的耕地被破坏。经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委员会集体会审认定,被非法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全部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为“重度”

被破坏的耕地(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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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毁损,谁复垦

该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后,由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薛某、黄某、叶某、晏某、谭某、刘某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麒麟区检察院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人在合理期限内对被毁坏的耕地进行修复,若不履行,则由其承担土地修复费用共计867.12万元

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分别就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充分发表了意见。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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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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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多年来一直存在砖厂非法占用越州镇农民集体土地取土烧砖的行为,导致耕作层被破坏,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属于典型的耕地“非农化”行为。

用巡回开庭的方式审理此案,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以案普法,宣传有关土地保护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引导当地群众遵纪守法。切实提高生态保护意识,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体经营,都不能因一己私利,不计后果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正在复垦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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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然而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约1.3亩,耕地的贫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加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完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严格土地管理制度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定罪及量刑标准。

本案中,六被告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取土烧砖,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而且也触犯了刑法。

【法条链接】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3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4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守护绿水青山,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麒麟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捍卫国家粮食安全。

来源:麒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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