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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的建议

2021年10月13日 来源:乳业资讯网

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的建议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的建议农业农村部答复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的建议

民盟中央:

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加快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根据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我部于2021年1月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再次强调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对流转当事人、方式、合同、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的程序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国家林草局正在研究制定《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及要求、流转合同、流转监督管理等内容。

下一步,我部和相关部门将做好有关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指导各地贯彻落实,不断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体系。

二、关于做好承包权确权和维权工作

(一)关于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4年,中央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国共有2838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2亿多农户。到2018年底,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2019年,中央农办和我部按照中央要求,组织各地扎实开展“回头看”。到2020年底,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面积达到15亿亩,完善承包合同2亿多份,颁发证书2亿本。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推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2021年,国家林草局联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

(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以来,我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2016年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基层调解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457个,其中县级仲裁委员会2427个。“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基本建立。同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纠纷调处工作力度,推动各地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持续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把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三、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等,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截至2021年7月底,全国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超过380万个;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4.7万家,辐射带动近一半农户,组建联合社1.4万家。大力发展以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截至2020年底,全国服务组织总量超过90万个。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截至2020年底,全国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超过9万家,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7000多个。2014年以来,国家林草局已命名4批共511家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健全相关社会化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部积极创新服务机制,着力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一是实施产业技术顾问制度。针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特色产业,组建产业技术顾问组和顾问团队,推进当地农业产业提质增效。二是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服务供给。2017年起,在河北、四川、陕西等7个省份试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遴选一批特聘农技员在基层从事农技推广公共服务。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三是加强产销对接服务。依托行业协会,搭建全国农产品产销对接公益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等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四是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建设上线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公众提供全面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着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市场化水平,不断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五、关于搭建土地流转服务监管平台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我部积极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2015年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2016年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2021年1月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同时,积极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1474个县级土地流转市场、2.2万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全国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超过5.32亿亩。

下一步,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六、关于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系列文件,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项目交由农民合作组织承担。同时,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转移支付,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国家安排的有关涉农项目,不断提升其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2020年,在河北、广西、重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2021年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不断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

七、关于重点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2018年以来,财政部在6省份24个产粮大县开展了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各试点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面积增长率均高于总投保面积增长率。2021年实施范围扩大至13个粮食主产省份。2021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提出不断拓展农村抵质押品范围,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银行业保险业加强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服务效率。

关于“由合作社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建议,中国银保监会认为现阶段应谨慎探索实践。2021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考虑到目前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应在试点结束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再作进一步考虑和安排。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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