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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地流转“遇上”征地,土地补偿款最终应该归谁?

2021年10月09日 来源:学法农民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需要进行经济的补偿。

那么会有一个问题,土地流转给他人之后实施征地,土地补偿款应该归谁?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讲解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了解,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大类:1、土地补偿费用;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用;3、青苗补偿;4、其他附作物补偿;

土地转包和出租后的补偿归谁?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接包人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出租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这两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变更,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还是转包人或者出租人的。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土地互换后的补偿归谁?
土地互换指的是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其他需要,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可以互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土地互换表面上是互换各自耕种的土地,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所以进行互换后各自又重新与发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互换后发生土地被征收的,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应的补偿。

土地转让的补偿归谁?土地转让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相应的丧失。在转让范围内,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所以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转让土地被征收时所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明确了这几类土地流转后的法律后果,准确把握和保护自身合法权。出现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的程序相对而言很专业,所以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终才能取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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