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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迎来新变化,两类土地可以“买卖”,两种行为将严厉查处

2021年09月15日 来源:今日头条

土地,是我们农民的“命根子”。千百年以来,我们农民为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为之抛头颅、洒热血。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我们传统的“二牛抬杠”、单打独斗的“小农经济”已经不适应农业的规模化发展,生产效益下滑,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外出务工,在城里买了房、安了家、落了户,从而造成大量的农村宅基地闲置、土地撂荒,浪费了我国本就不富裕的土地资源。

土地迎来新变化,两类土地可以“买卖”,两种行为将严厉查处

 

为了有效利用我国本就不富裕的土地资源,盘活闲置的宅基地资源,严守我国的耕地红线,确保人们住有所居和粮食安全,国家对于土地问题也是越来越重视,多次修订与土地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也出台了《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一些意见办法,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探索。

土地迎来新变化,两类土地可以“买卖”,两种行为将严厉查处

 

两类土地可以“买卖”

  • 宅基地有偿转让。在今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此项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等于说放开了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口子,在国家层面承认了宅基地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放开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口子并不等同于所有人的农村宅基地都可以“卖”,也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可以“买”农村宅基地,就现行宅基地政策来看,可以“卖”农村宅基地的人是在城里买了房、落了户,有稳定住所和收入的进城落户的农民;农村宅基地可以“卖”给两类人,一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另一类是“卖”给村集体,也就是说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 承包地有偿转让。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中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也就是说,国家一直以来对于农村承包地的有偿退出进行着探索,在法律法规层面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承包地“买卖”,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条件是“农民自愿”,也就是说农民拥有是否售卖自己承包地的绝对自由权。同时,承包地只可以“卖”给两类人,一类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就是只可以“卖”给村子里的其他村民,另一类是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按照一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迎来新变化,两类土地可以“买卖”,两种行为将严厉查处

 

两种行为将严厉查处

  • 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基本农田,是我国为了保障十四亿人的口粮问题,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所划定的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基本农田,是主要用来种植小麦、玉米、谷子等粮食作物的,而蔬菜、水果、鱼类则属于经济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占用农用地和基本农田建设永久性建筑的。我国历来对于占用农用地和基本农田修建永久性建筑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农户建房、工厂建厂,必须得遵守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需要取得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但是,随着农村的发展,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当地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原因,还是会发生占用农用地,甚至基本农田建房、建厂的现象。在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活动的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设的住房并退被占用的土地,如果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可由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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