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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征地补偿款该如何计算?注意这些问题

2021年07月27日 来源:楼市先声

  新版《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是完善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方面的基石,但是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征地拆迁中能拿到多少钱才是最要紧的事儿。接下来,我就将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广大农民朋友们进行解读。
  一、新版《土地管理法》对比旧版《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哪些补偿?
  如果您看过新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例解读的话,那么就知道,新版《土地管理法》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中分离开来,另外又新加了一项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004年《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020年《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在实践中,农村征地的补偿应当如何确定?
  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的话,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区片综合地价计算标准及注意事项如下:征地区片价可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进行测算,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进行测算。征地区片价原则上应在两种或者三种方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确定。
  (一)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测算法
  征地区片价以农地价格基础,同时考虑人均耕地数量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
  1、计算区片的农地价格;
  2、确定修正因素和系数;
  3、计算征地区片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大都是按照人口或者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难免会有失公允,总体来说补偿应当是按房屋面积补偿,与人口数量没有必然的关系。
  新法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就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在综合衡量被征收人土地、房屋实际价值后进行补偿,这样将更有利实现公平、合理补偿。
  (二)征地案例比较测算法
  根据本区片和其他可比区片征地案例的实际补偿标准,进行比较确定征地区片价。
  1、选择征地案例;
  2、统一可以内涵;
  3、进行比较修正。
  4、计算征地区片价。
  (三)年产值倍数测算法
  根据年产值倍数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确定征地区片价。
  1、确定区片土地年产值;
  2、确定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
  3、计算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计算征地区片价。
  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
  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也需要被征收的情况,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征收。如果不符合以上六种情形,那征收方则涉嫌违法拆迁,被征收人有权进行举报处理。
  四、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被征地农民的社保也纳入了补偿项目中。
  不管是旧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一直秉着的补偿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到底是怎么具体的保障法,在新规的第48条有明确的记录。
  第一:未来将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这种做法会弱化国家和政府对房地价格的行政干预,同时扩大地方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被征收人则可以获得较为公平的补偿。
  第二: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新增了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个方面:土地征收的程序也有所变动,从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
  以前征收方想要进行征地拆迁,需要拿到审批机关的征地批文,才能开始正式组织征地、签约,而新的《土地管理法》则有所变化。征收方将需要先拿到和村民签署的补偿协议,再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征收土地。
  这就是所谓的“协议拆迁”,未来的所有征收拆迁项目都将先得到被征收人的同意才能开展。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需要知道自己的房屋价值多少、选择安置房的情况下能够置换到哪里的房子,以及在什么时间段能够拿到补偿款等等,被征收方将占据一定的话语权,当然,这是在征收方严格遵守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才生效。
  新法实施后征收拆迁,征收方必须要先得到被征收人的同意,才能启动征收工作的开展。这一规定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有利也有弊,利是被征收人对自己的房屋值多少钱、需要换置到什么地方、以什么样的方式换置、在什么时间段内补偿到位等情况有足够的话语权,这也需要被征收人主动去了解收集相关征地政策和房屋评估和土地价值的相关信息积极主动跟征收方交涉。弊端在于,因为修法以后实施拟征地,被征收的当事人对于没有批复的征地项目信任度不够。在我所接受咨询的当事人中不少当事人都表示“再等看看”,要知道因为修法的缘故,先征后批是允许的,被征收人因为对新法政策不了解往往认为这是不合法的,要等到出了相关批复文件以后再做决定,要知道真的到批复出来以后征收已成定局,征收方所有的材料均已备齐,是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这时再想要提高补偿或者说保住房屋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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