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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也得合法,以下几种违法情形您知道么?

2021年06月15日 来源:网易新闻

  责令交出土地也得合法,以下几种违法情形您知道么?
  征收过程中,最理想化的状态是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双方协商合作,达成共识,共同推进征收工作的进程,不必要时绝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但是现实往往不能如愿。由于对补偿标准不满等等原因,被征收人往往拒绝配合协商、搬迁等工作,这时候征收方就会拿出一则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强制性征收。

  为了避免被政府的一纸责令唬住,老百姓们需要知道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存在违法之处。而对于违法的决定书,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的。常见的责令交出土地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一是征地主体资格不合法,二是条件不满足,三是涉及擅自强制执行。
  首先,所谓征地主体不合法,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主要包括县、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实践中一些乡级的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以及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是无权作出此决定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收土地方案已依法批准,二是征地行为按程序实施,无违法之处,三是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以上规定是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即合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最低限度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最后,只有法院才可以决定是否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权力体系较为庞大,往往容易为了达到目的越权处理,致使本应该由法院行使的权力强行被夺到自己手中。如果您遇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来要求您交出土地并把土地强推了,由于其没有强制执行权,其行为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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