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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名外嫁女依法维权 村委会被判支付土地征地款

2009年02月07日 来源:正义网

        海南2月6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翁克川)2月3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唐某等八十七名外嫁女状告十所村村委会以外嫁女已外嫁,不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为由,拒绝给予她们补偿款一案中,查明这些妇女虽然外嫁多年,但户口一直没有迁移,依法判决东方市十所村村委会向87名外嫁女支付土地征地款。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土地征用补偿款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所得的补偿款项,属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为全体村民共同所有,原告属被告的村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分配权。被告的分配方案中不把外嫁女列于其中,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的户口在十所村,应与同村的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十所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某、符某等87名外嫁女支付土地征用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东方市十所村村民委会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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